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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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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金华市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13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二)永久性绿地的调整、占用1.除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省级以上重大公共建设、突发事件应对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永久性绿地,不得改变永久性绿地的使用性质、绿地面积和绿线四至边界。2.永久性绿地的功能完善、景观提升、服务配套等建设项目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3.永久性绿地内进行的架(铺)设市政、电力、通信、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保护方案,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三)永久性绿地内树木的移植和砍伐禁止擅自移植和砍伐永久性绿地内的树木。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对永久性绿地内的树木进行移植或砍伐申请:1.经论证,重大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需要的;2.严重影响居民通风、采光、通行或者居住安全的;3.威胁人身安全、交通安全、防洪安全或者电力、通讯等管线安全的;4.严重影响其他树木生长、抚育的;5.树木发生病虫害无法挽救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符合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应当优先移植树木;无法移植树木或无移植价值的,可以依法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砍伐。经批准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在原地或者就近补植树木,并保证成活。因条件限制无法补植或者补植对城市绿地资源有损害的,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永久性绿地内的古树名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四)应急处置因抢险救灾或者处置突发事件等,需在永久性绿地内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树木、开挖绿地、填埋水体、改变设施的,可先行处理,并及时通知永久性绿地的养护管理责任人,按相关规定报告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砍伐树木或者临时占用绿地的,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五)禁止行为永久性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1.倾倒废弃物、焚烧垃圾;2.挖土取石、倾倒废水;3.擅自搭设棚架、开垦种植;4.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等绿化和绿化设施;5.未经养护责任人委托修剪花草树木,采集枝条、花朵、果实、种子等;6.其他毁坏永久性绿地的行为。五、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理。六、附则本规定自2022年11月13日起施行。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2年10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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