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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台州市共富工坊建设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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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12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争取组织部门支持,会同各类共富工坊的牵头单位,细化共富工坊认定工作方案。各地要注重从经营主体、经营范围、硬件设施、吸纳就业、带富效能和管理机制等方面,明确具体的共富工坊认定条件。其中,生产经营主体应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认定为共富工坊。要建立健全监督和退出机制,对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或者取得认定后出现不符合标准规范或具体认定条件的,应取消认定结果。(四)强化人才引育,提升农村发展动力。各地要结合现代“新农人”培育行动,建立并完善引导乡贤回归、青年返乡和人才下乡激励机制,鼓励、支持各类人才参与共富工坊建设。要结合“送教进坊”“经纪人培训”等活动,借助各类平台组织工坊“红管家”和工坊经纪人开展常态化培训,提升项目运营、市场营销、财务管理、风险防控等专业技能水平。要充分发挥高校院所、农技推广机构、党建联建帮扶组织的作用,加强导师帮带和结对帮扶,推动涉农专家、科技特派员、企业技术人员等专业人才对共富工坊建设、运行的业务指导。进一步完善工坊运营师管理制度,推动工坊运营师当好加工产品对接的“业务员”、加工技术的“指导员”、业务往来的“协调员”、企业村社农户的“联络员”,提升共富工坊整体运营管理水平。(五)加强风险防控,保障工坊安全运行。共富工坊作为推动就业创业的平台,参与共富工坊建设的经营主体及行业主管部门应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鼓励开展合规体系建设。共富工坊经营主体应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人员、财务、安全等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产品品质、劳动保障、环境保护等措施。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是共富工坊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共富工坊建设的组织实施和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各级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人力社保、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共富工坊涉及的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管。各类共富工坊牵头单位要强化管理,扎实推进共富工坊建设管理工作。二、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各级组织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其他单位按照职责共同做好共富工坊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人。乡镇(街道)要强化主体责任、抓实抓细,有效落实共富工坊建设管理。(二)构建服务体系。依托共富工坊数字化应用和党群服务中心、共富工坊服务中心等平台资源优势,提供项目对接、产品展销、就业培训、纠纷调解等服务,帮助提升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等水平。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分片包联机制和“三个一”联系制度,帮助协调解决具体问题。(三)加大宣传力度。鼓励、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共富工坊活动。通过多种宣传形式提升对《规定》的理解能力、执行能力。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台州市共富工坊建设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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