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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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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09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安排一定的资金,解决渔港管理和维护、渔业公司(村、合作社)专职安全管理员配置所需经费;对推广渔船配备卫星电话、机舱视频监控设备及机舱防爆仪的,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的补贴。引导、鼓励并督促渔船所有人加大安全隐患治理投入,积极探索和建立稳定、多元的渔业安全投入机制。(十五)建立奖惩机制。各级人事部门要研究制订对渔业安全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晋升等方面的政策,进一步调动渔业安全监管队伍的积极性。研究出台渔业安全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监管人员的监管工作职责,确保安全监管人员的过错责任追究有章可循,稳定安全监管队伍。(十六)开展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渔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平安渔业示范乡镇”、“渔业安全管理规范村(公司)”创建活动,营造全社会特别是渔区干部群众关心、支持并自觉参与渔业安全的良好氛围。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台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26日台政发(2014)45号关于切实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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