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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餐饮服务重点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痕迹化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1日 政策文号:台政办函〔2016〕72号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6月、12月分2次对本辖区餐饮安全隐患单位、上一次公示的已整改的餐饮单位、未整改的餐饮单位一并进行汇总,并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公示。各地乡镇政府每季度对本辖区餐饮安全隐患单位的公示不少于1次。列出具体需公示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形式:1.人员不落实。未依法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或虽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但未履行管理员职责,经监管部门提出限期整改到期未整改落实的。2.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依法履行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未按规定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与整改,或不认真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或排查出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不整改,经监管部门提出限期整改到期未整改落实的。3.使用列入黑名单的人员进入餐饮单位,经监管部门提出限期整改到期未整改落实的。4.经营有毒、有害食品,超标准限值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5.发生食物中毒的。6.未按规定履行年度自查报告,经监管部门提出限期整改到期未整改落实的。7.其他有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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