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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农业农村新动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若干政策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区)围绕主导产业开展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培育,支持开展农产品质量控制、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品牌经营和管理、农业生产标准化等建设。市农业农村局8温州市农业农村基础信息采集补助资金对承担农业农村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的县(市、区)、功能区,按照每个200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统筹用于农业农村基础信息采集。市农业农村局9温州市“阳光农场”创建补助资金对完成市级“阳光农场”建设任务的县(市、区)按照每个项目30万元标准予以补助。市农业农村局10温州市美丽乡村标杆乡镇奖励在乡村振兴示范带范围外,通过创建每年评出6个美丽乡村标杆乡镇,每个乡镇奖励100万元。市农业农村局11温州市生猪年出栏增加5万头以上补助培育万头以上规模猪场,对2020年、2021年生猪年出栏增加5万头以上的县(市、区)政府给予补助500万元。市农业农村局12温州市规模猪场引进种猪补助、2021年底前新获得种猪场资质补助、美丽牧场(数字化牧场)奖励对规模猪场引进种猪的,再给予县(市、区)政府每头200元的补助。对2021年底前新获得种猪场资质的,给予县(市、区)政府每场50万元的补助。2020年对新完成省级美丽牧场(数字化牧场)建设任务的县(市、区)政府,按每个任务2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市农业农村局13温州市市区生猪养殖补助申报对市辖区出台生猪扶持政策投入的资金,每年按50%比例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市农业农村局14温州市省级农业“机器换人”示范县创建对通过省级农业“机器换人”示范县创建考核验收的县(市、区)政府给予100万元奖励。市农业农村局15温州市市级水产加工技术试验示范基地建设转移支付开展市级水产加工技术试验示范基地建设,对基地所在县(市、区)政府给予基地建设总投资50%、最高50万元的补助。市农业农村局16温州市“瓯越鲜风”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补助市财政对开展创建任务的区级政府,按单个项目属地财政补助额度的50%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补,对县(市)政府按单个项目属地财政补助额度的30%给予不超过6万元的奖补。市级对首次获得“瓯越鲜风”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的经营主体给予3万元奖励。市农业农村局17温州市变型拖拉机提前报废补贴对实施提前报废的本地籍变型拖拉机机手,在申请增驾机动车(汽车)并取得准驾车型C1以上机动车驾驶证的,给予转岗补贴。按各区实际上报变型拖拉机提前报废数量和补贴金额,转移支付每台变型拖拉机提前一年报废补贴3000元。市农业农村局18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程资金促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对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项目的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政府,分山区片、平原片分别给予不超过年度投资45%、27%的补助。市水利局19温州市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安全市区片温瑞塘河水系卡口和断头河整治项目,按照单个项目核定投资额不高于50%标准进行补助,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市水利局20温州市水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奖励对创成水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县(市、区)给予60万元奖励。市农业农村局21温州市渔业产业培育奖励根据因素法分配:获得农业农村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奖励、获得全国文明渔港称号奖励、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最美渔村(特色渔村)、休闲渔业示范(精品)基地等奖励,承担市级水产加工技术试验示范基地建设任务和市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区建设任务,以及通过省级渔业转型发展先行区考核验收合格的县(市、区)。由县里统筹用于渔业产业培育。市农业农村局22温州市最美渔村(特色渔村)、休闲渔业示范(精品)基地奖励对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最美渔村(特色渔村)、休闲渔业示范(精品)基地等称号的县(市、区),分别按照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给予奖励。市农业农村局23温州市示范性农产品电商平台奖励获得示范性农产品电商平台认定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市农业农村局24温州市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奖励每年安排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资金,依据上年度考核结果、实际投入情况和地区差异等因素对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给予以奖代补,同时对承担乡村振兴跨区域精品带建设任务的县(市、区)政府给予奖补激励。新认定为省级美丽乡村示范县创建工作试点的县(市、区)政府给予200万元补助,新认定为省级美丽乡村示范县的奖励300万元。列入市级田园综合体试点的项目分三年给予总计3000万元的补助,择优推荐省级、国家级试点。市农业农村局25温州市现代化规模猪场建设对新完成现代化规模猪场(年出栏1万头以上)建设任务的县(市、区),按照每个任务150万元标准进行补助,统筹用于畜牧业发展。市农业农村局26温州市美丽田园补助2020年市财政安排2000万元支持县(市、区)政府开展美丽田园创建行动。按各地实际上报农业管理用房建设数量核定转移支付金额。市农业农村局27温州市完成万头猪场、5万头猪场建设任务对完成万头猪场、5万头猪场建设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分别给予150万元/场、500万元/场的资金补助,用于项目所在地乡镇支持畜牧产业。市农业农村局28废旧农膜回收处理补助建立废旧地膜回收处理补贴制度,市财政每年安排35万元支持市区废旧农膜回收处理工作。市农业农村局29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补助启动农产品质量提升“998”工程试点,连续三年每年对完成年度试点任务的县(市)奖励100万元,由县级统筹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规范提质、联盟主体培育、监管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市农业农村局30农业灾后救济每年安排800万元农业救灾补助资金,专项用于保障突发自然灾害后农业(含农、林、渔)灾后恢复生产设备、设施修复购置、种子种苗采购、补种补植及动植物疫病防控等。市农业农村局温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1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附 则1.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对象奖补时间从2023年1月1日开始计,适用范围为申报时依法登记在册、依法纳税的全市范围内企业或合伙企业、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所列的奖补对象包括属地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等行政单位,本政策正文另有规定除外。    2.资金安排。本政策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原则上适用统一的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纳入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系统(惠企政策“直通车”)办理。奖补资金除正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承担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各级都必须及时足额到位。    3.名词解释。总量控制是指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含市、区两级)以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限。地方综合贡献度是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以上”均包含本数。    4.执行效力。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申报指南或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由温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供销社等部门承担。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发布后,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相关市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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