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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衢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25日 政策文号:衢政发〔2009〕69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区)行政区划内上年度发病人员门诊统筹基金人均支付数发给。(4)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6.统一住院统筹待遇标准。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家庭病房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承担:(1)按项目收费住院的待遇支付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设起付标准和全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为80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第二次起起付标准比上一次起付标准减少200元,第三次起不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家庭病房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金和参保个人共同承担,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年累计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至25000元(含25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2%;年累计住院医疗费25000元以上至60000元(含6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5%;年累计住院医疗费60000元以上至110000元(含11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7%。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每段分别增加5个百分点。(2)单病种收费住院的待遇支付办法。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不设起付标准。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收费的病种,参保人员个人自负相应的比例后由统筹基金支付,不再计算住院起付标准费用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中规定的政策自负费用(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规定的自负费用除外)。(3)精神病人按床日收费的住院待遇支付。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疾病的病种,参保人员个人自负相应的比例后由统筹基金按床日规定金额支付。具体支付标准可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等级和费用水平确定。(4)一个年度内设起付标准的有效次数含按单病种收费住院和精神病床日收费住院等各类结算办法住院的次数;在全市范围内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医保关系转移的,同一年度内在各地住院的次数应累计计算。(5)住院医疗费用为包括按项目收费住院、按单病种收费住院和精神病床日收费住院等各类结算办法住院发生的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6)全年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110000元(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可根据基金收支、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变化等情况以及上级要求适时调整。家庭病房和特殊病种范围和门诊就医办法另行修订。(7)参保人员因病确须转上级医院就医的,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建议并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直接要求转上级医院就医的,须由参保人员本人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经社保经办机构检查审定后转出。其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适当负担,转市外省内定点医疗机构的,自负5%,转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的,自负10%,转省外医疗机构的,自负15%,再按相关规定享受医保待遇。未经批准自行转院就医的,其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省外医疗费用中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高于浙江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按浙江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执行。参保人员在衢州市范围内参保地以外其它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须报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并按转院管理,但待遇享受按本地医院就医管理,不设自理比例。7.统一政策调整。实行市级统筹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统一由市政府出台,全市统一执行。配套实施细则和规范性文件由市社会保障及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确实需要由县(市、区)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按管理权限上报审核后发文实施。上述1、6、7项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3、4、5项政策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其中4、5项县(市)可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二)统一“两定”单位管理。建立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简称“两定”单位)统一监管机制,推行信用等级制度等,并引入准入退出竞争机制,完善医疗服务管理和考核办法。相关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由市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统一制定。“两定”单位的资格仍由市、县(市)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定标准和相关规定审定。审定后报市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关负责“两定”单位的确定,并与之签订定点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市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两定”单位的稽核监督,县(市、区)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两定”单位的稽核监督。全市经办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两定”单位的监管工作。市内跨县(市、区)就医的,费用审核仍由参保地经办机构自行负责,实地稽核检查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委托就医地经办机构承担。市级经办机构要定时不定时地组织对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两定”单位的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三)统一业务经办与信息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业务流程,统一内部考核办法,逐步实现标准化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医疗待遇支付、医疗管理服务等业务执行全市统一经办流程。各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统一纳入衢州市“多险合一”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全市统一的应用软件,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网络系统,实现全市范围内医疗保险“一卡通”,参保人员可以在全市范围内的“两定”单位选择就医购药,实现医保经办机构和“两定”单位直接联网结算。(四)统一编制和实施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按照市、县(市、区)责任分担原则,全市每年统一编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预算编制需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年度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计划等因素。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预算应综合考虑上年度实际参保人数、预算年度扩面征缴计划、职工工资增长、当地财政补助、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因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应综合考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享受对象增减变动、待遇调整计划、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和其他支出等因素。(五)统一管理,分级使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前各地累计结余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仍留存当地,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当期结余基金留存当地,用于弥补本地以后年度基金缺口。基金预算中的收支缺口,由当地历年基金结余、地方财政补助和市级调剂金解决。对因市里出台减收增支政策造成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市里及时调整基金预算,并给予适当调剂补助。对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当地县(市、区)政府负责解决。动用当地历年基金结余的,需报经市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解决基金收支缺口时,动用当地历年基金结余的比例,支付能力在10个月以下的,最高不超过缺口额的30%;支付能力在10个月以上、15个月以下的,最高不超过缺口额的50%;支付能力在15个月以上的,一般不低于缺口额的70%。市级调剂金使用坚持风险共济与地方责任相结合原则,市级调剂金调剂补助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财政对缺口专项补助的金额。享受市级调剂金调剂补助的地方,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增收节支,尽快实现基金收支平衡。为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市级调剂补助能力,从市级统筹实施之月起,市级调剂金上缴比例统一为上年医疗保险门诊和住院统筹基金缴费部分的2%。市级调剂金保障能力达到全市2个月支付水平时,停止上缴。市级调剂金入不敷出时,由各级政府安排资金给予补助,并适时调整上缴比例。(六)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市级调剂金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加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调剂金的监督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调剂金要纳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内部控制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调剂金收缴、使用、管理等各环节实行全过程监控,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调剂金保值增值和健康运行。(七)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市政府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纳入对市、县(市)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每年对各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市级统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因工作不力,影响基金收支平衡和支付能力稳定提高的实行行政问责,对由此造成的基金减收增支,市级调剂金不予调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预算管理办法、市级调剂金监督管理办法和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由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四、工作要求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是深化医药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增强医疗保险保障能力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精心组织、搞好协调、密切配合,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采取有力措施,继续大力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进一步强化基金征缴,积极拓展筹资渠道,健全用人单位缴费、个人缴费和政府投入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多元筹措机制。同时,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浙政发〔2004〕36号)精神,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投入。市人劳局、财政局、地税局、卫生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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