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企业优惠政策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05日 政策文号:温政发〔2024〕33号,温政发〔2024〕33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研究制定高质量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的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市场优势,鼓励秸秆综合利用多元化、多形式发展。市级每年开展农作物秸秆“五化”综合利用模式评选,每年对每种利用模式新增处理能力排名全市前三且年处理秸秆量在1000吨(含)以上的主体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金奖励。建立工作推进激励机制,市级每年开展收储运体系建设成效考核,对建设成效突出且排名前三的县(市、区)分别予以100万元奖励,专项用于扶持秸秆离田利用项目建设。同时为秸秆综合利用企业提供优惠落地政策,落实企业项目用地,简化土地审批流程。秸秆收储中心和收储网点用地,可利用设施农用地、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地或废弃地,做好相关审批手续。(三)健全考核机制。把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列入平安温州、美丽温州、乡村振兴、“无废城市”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要内容,制定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秸秆综合利用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和责任人,依法依规采取约谈等方式,督促属地政府抓好整改。对整改进展缓慢地区和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开展正面宣传和科普教育,引导农民将秸秆科学还田、高效离田,推动秸秆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强化示范带动,选树一批秸秆综合利用先进典型,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和现场观摩活动,将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纳入村规民约,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全力支持的良好氛围。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将适时对实施意见进行调整。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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