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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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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28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区)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运营域。(二)授权运营单位应在运营域内对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进行加工处理。授权运营单位应承担运营域资源消耗的必要成本,有偿使用运营域的开发席位、开发环境、开发工具、云计算等相关资源和增值服务。(三)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加强技术投入和运维管理,制定相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确保运营域安全稳定运行。(四)运营域应支持授权运营单位面向不同场景需求,采用联合计算、多方安全计算、数据元件、联邦计算、可信执行环境等多种技术路线,进行公共数据加工开发,实现“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六、数据安全与监督管理(一)按照“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授权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运营公共数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授权运营单位应严格遵守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数据产品和服务定价、合理收益有关规定。授权运营单位应严格落实数据安全的主体责任,做好自有上传数据的合规性、合法性自查,根据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要求签订数据安全承诺书,严格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与保密义务,切实做好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二)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根据《浙江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浙政办发〔2023〕44号)相关要求,切实履行公共数据安全管理职责。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授权运营单位的授权运营相关业务和信息系统、数据使用情况、安全保障能力等进行监督检查,授权运营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管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会同网信、公安、安全等部门,按照“一授权一预案”要求,结合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应用场景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不得开展授权运营工作。(三)授权运营单位应根据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单位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的岗位人员、系统平台、技术应用、对外合作等实施全面的安全管理。授权运营单位应充分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建立健全高效的安全技术防护和运行体系,加强对公共数据的全过程安全防护和监测预警,确保公共数据安全,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四)在数据授权运营过程中,授权运营单位如发现存在数据安全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第一时间向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上报,并密切配合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做好数据安全事件的处置及调查工作,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授权运营单位一旦发现可能或已经发生数据泄露等数据安全事件的,应立即通知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调查事件发生原因,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责任。(五)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对授权运营单位开展数据安全检测评估。根据评估意见,发现授权运营单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可依法依规对授权运营单位进行约谈,并要求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将授权运营单位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评估结果作为再次申请授权依据,对不合格单位立即取消授权资格。(六)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授权运营单位开展运营绩效评估,实施动态管理,运营绩效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授权运营单位应配合做好评估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瞒报。运营绩效根据评估结果将授权运营单位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评估结果作为再次申请授权依据,对不合格单位取消授权资格。(七)社会公众有权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活动进行监督,认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八)授权运营单位违反运营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协议约定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0日(自然日)内完成整改,报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进行整改情况评估。1.未履行公共数据安全管理义务的;2.违规使用公共数据的;3.授权运营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4.未严格执行运营需求审批确定的数据使用范围和类型,超授权范围加工使用数据;5.违反运营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整改期间,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可以暂时关闭其运营域使用权限。授权运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相关公共数据的运营授权。(九)授权运营单位及相关人员存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或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授权运营单位直接承担。(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信、司法行政等单位建立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推进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七、附则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0月21日起施行,国家、省、市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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