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企业优惠政策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6日 政策文号:温政办〔2020〕79号,温政办〔2020〕79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区)政府、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质量奖评审办根据申报条件组织初审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予以推荐;对申报企业(组织)已获得县(市、区)政府、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质量奖的,应当优先推荐。省、市直属申报单位直接报送市评审办。第十四条资格审查。市评审办对申报企业(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由市评审办书面告知企业(组织)。第十五条资料评审。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书面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不超过20家企业(组织)进入现场评审。对未能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由市评审办书面告知企业(组织)。第十六条现场评审。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应现场反馈给受评企业(组织),并由受评企业(组织)负责人签字确认。市评审办根据现场评审结果,确定不超过10家企业(组织)作为温州市市长质量奖候选企业(组织)提交市评委会。第十七条审查表决。市评委会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听取市评审办的评审工作报告,对前期评审工作进行审查,并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初步入选温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名单。第十八条初选公示。市评审办对初步入选温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市评委会审查。第十九条审定批准。经初选公示和异议处理后,市评委会确定“质量奖”“创新奖”拟获评企业(组织)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公布。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二十条获评温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名单由市政府进行公布,并按照相关产业政策予以褒奖。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纳入市市场监管局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要广泛推广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获评企业(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树立质量标杆形象。第二十一条市评审办根据需要对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获评企业(组织)开展绩效评估,督促企业(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帮助其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根据评估结果,不再具备温州市市长质量奖条件的企业(组织)由市评审办提请市政府取消温州市市长质量奖称号。获评温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温州市市长质量奖的;或在获评温州市市长质量奖后,发生重大以上(含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出现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市评审办提请市政府撤销温州市市长质量奖称号。被撤销温州市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组织)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温州市市长质量奖。第二十二条 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获评企业(组织)可在形象宣传中使用温州市市长质量奖称号和标识(需注明获评年份),但不得用于其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责令改正。第二十三条 温州市市长质量奖企业(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组织)的管理水平和经营绩效,并积极参与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普及工作,发挥质量标杆示范作用。第二十四条参与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评审工作有关规定和程序,公正参与评审工作。(二)主动回避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工作。(三)不收受评审对象的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等;不参与评审对象的咨询服务。(四)保守评审对象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泄露评审工作信息。违反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五条 市评委会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1日止。原《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温政发〔2012〕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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