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家畜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30日 政策文号:温政办〔2024〕46号,温政办〔2024〕46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家畜屠宰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屠宰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体系。要按照省规划和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工作推进方案,分别明确关停场点、新(迁)建企业的进度安排、工作计划、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二)完善政策,强化支持。各地政府要加大对家畜屠宰行业发展的财政资金扶持和金融支持力度,将屠宰检疫、疫病监测、违禁物质残留监测、监督执法、病死家畜及其产品等无害化处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新建企业建设给予适当扶持,对因规划调整被撤销的小型生猪屠宰点,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要加大对新建屠宰企业的用地支持力度,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屠宰环节官方兽医检疫监管制度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19〕第16号),足额派驻官方兽医,更好满足屠宰检疫监管履职需求。要加强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待遇落实,为动物协检人员发放畜牧兽医医疗卫生一类津贴。(三)强化协同,合力推进。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属地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扎实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农业农村部门发挥牵头作用,做好家畜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实施、行业管理、监督执法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新建家畜定点屠宰企业审批和屠宰价格的指导服务;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屠宰企业环评审批、污染防治的指导服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家畜定点屠宰企业规划选址、用地审批的指导服务;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肉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生产经营活动监管,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等工作;公安部门做好与农业农村部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私屠滥宰以及阻碍执法检查、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做好新建家畜屠宰企业和小型屠宰点关停补偿的资金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家畜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小型生猪屠宰点关停和家畜定点屠宰监督管理工作。(四)宣传引导,巩固提升。各地要积极利用互联网、报刊、电视媒体以及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广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浙江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开展畜产品科学消费知识宣传,教育引导屠宰从业人员自觉尊法学法守法,依法依规经营,提高市民公众的认知度、认可度,培养良好消费习惯,合力推动家畜定点屠宰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地要认真总结家畜定点屠宰工作开展情况,完善工作举措,建立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工作机制。本方案自2024年9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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