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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无废细胞”创建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24日 政策文号:温财建〔2022〕7号,温财建〔2022〕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及相关单位对转移支付到县(市、区、功能区)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及时规范拨付资金,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做好资金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央和省和市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对专项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地方,控制安排新增资金。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等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和公示相关规定。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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