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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安全生产考试点与考试相关人员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区或省级产业集聚区)应急管理局应坚持公正、公开原则,在其网站上公开考试点的建设标准,辖区内各培训机构自愿申报,根据申报材料择优选取并阐明理由,并将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后上报。考试点所在地县(市、区或省级产业集聚区)应急管理局应配合市级考试机构做好如下工作:配合本行政区域内考试点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对考试人员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参加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考工作;指导考试点依托培训机构做好相关工作。市级考试机构对各考试点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考试点建设指导意见(2020年)》所规定的条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第八条各考试点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考试规定与考场纪律。考试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直至取消考试点考试资格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一)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二)未认真履行职责,考场存在安全隐患,考试准备工作不到位的;(三)协助考试人员作弊、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露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四)其他的违纪行为。第九条考试点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录像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第十条考务人员是指负责安全生产考试组织、考试信息化系统管理、考生资料审核、考场突发事件处理等考务工作的人员。考务人员必须由市、县(市、区或省级产业集聚区)应急管理局或其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考务人员名单经市应急管理局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其中各考试点负责人必须是行政或事业在编人员。第十一条监考人员是指负责安全生产考试监考的工作人员。在监考时,负有下列职责和要求:(一)佩戴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二)严格执行考试规定程序,严肃考场纪律,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并报告考试机构;(三)严格核查考试人员准考证及规定的其他证件;(四)对考试人员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试注意事项;(五)监督考试人员按规定考试,制止考试违纪行为;(六)严格遵守监考有关纪律和规定;(七)考试结束,组织核对和整理考试情况。第十二条考评员是指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评分的工作人员。考评员应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技师以上资格,实际从事相应专业和岗位5年以上,熟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在考试时负有下列职责和要求:(一)佩戴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二)严格执行考试有关规定,对考试场地、设备、工具和辅材等进行核查和检验;(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分,填写考核记录,具有独立的考核评分权力;(四)严格遵守考试有关纪律和规定。第十三条考评员的聘用工作由市级考试机构统一负责。各级应急管理局或相关单位可推荐相关专业的考评员,市级考试机构根据需求情况择优聘用,并向社会公开。被推荐的考评人员须满足上级有关规定条件和市应急管理局的相关要求。外聘的考评员每届的聘期一般为三年。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第十四条各考试点的监考人员、考评员由市级考试机构根据考试安排统一选派,各考试点负责做好考试期间监考人员、考评员协调配合工作。每场安全生产理论考试或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选派监考人员应不少于2人,考评员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评员原则上从市级考试机构确定的考评员名录库中选择,一般采取轮流排班和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确需从库外选派的,应办理审批手续。考评员发现本人与考试人员或培训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并回避。考评员劳务费按规定标准由市应急管理局统一支付。各考试点考务人员的劳务费由考试点所在地县(市、区或省级产业集聚区)应急管理局自行承担,直属考试点由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各级应急管理局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日时间参与安全生产考试考务、监考和考评的,不予支付劳务费。第十七条考务人员、监考人员、考评员应严格遵守廉政规定与工作纪律,不得接受培训机构或考试人员的宴请、礼物等,若有违反规定的,根据管理权限,依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理。考务人员、监考人员、考评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参与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开除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改变考试开始时间或者结束时间的;(二)提示考试人员答卷,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露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三)未认真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秩序混乱或者出现较大范围作弊的;(四)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其他的违纪行为。第十八条各安全培训机构应及时报送每月培训计划与考试申请,市级考试机构经确定后形成每月考试计划表,明确每场考试的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应按时提前到场,若无法按计划前往监考,或变更监考人员,应提早告知市级考试机构负责人。第十九条考务人员、监考人员、考评员及其共同利益人,均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第二十条疫情期间各考试点应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考试人员实施体温检测与温州健康码核查等。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21年5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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