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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5日 政策文号:台政办发〔2013〕128号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各县(市、区) 都要建立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行 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第二十四条 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制。根据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责任分工: 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网络平台和中介服务中心的建设管理; 工商部   门牵头,行政服务中心配合,负责中介机构的登记及信用体系建   设; 发改(物价) 部门负责监督和规范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 民   政部门牵头负责行业协会的登记和监管工作。第二十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发改部门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 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经信部门负责除民用建筑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 估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 科技部门负责地震安防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的监 督管理;(五)国土部门负责土地测量(包括宗地测量、土地勘测定 界报告)、土地登记代理、土地评估、地质灾害评估等中介机构的 监督管理;( 六) 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七) 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工程地质勘察、建筑设计、施工图 审、房屋测绘、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八) 交通部门负责交通道路设计、交通安全评价等中介机 构的监督管理;(九) 水利部门负责水利行业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水资 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十) 卫生部门负责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水质检测等中介机 构的监督管理;(十一)安监部门负责安全评估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十二)工商部门负责注册验资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十三) 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设计技术评价、防雷检测、雷电 灾害风险评估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十四) 质监部门、消防部门负责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编制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和配合,依法做好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台政办发(2013)128号关于印发台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制办审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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