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和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5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各县(市、区) 政府要高度重视乡镇(街道) 统计工作,着 力解决影响乡镇(街道) 统计工作的机构、编制、经费和体制机 制问题,保证乡镇(街道) 统计职能和人员落实到位。要将统计 工作纳入乡镇(街道) 年度工作考核目标,推动乡镇(街道) 统 计事业发展。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政府统计的主体责任,加 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统计机构、队伍、 待遇和相关基础条件,组织开展村居(街道) 、企业统计规范化 建设,为统计工作和数据质量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 要将统计工 作列入乡镇(街道) 部门和村居(社区) 工作责任制考核目标, 促进乡镇(街道) 统计工作有效开展; 要切实改善基层统计工作 环境。尽量减轻乡镇(街道) 统计人员的其他工作负担,保证统 计人员的统计工作精力和时间; 支持统计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统计 工作,不得向统计机构和统计调查对象下达统计指标任务; 关心 统计干部的教育、培养与成长,调动统计工作人员做好统计工作的积极性。各地要按照 “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保障统计工作 必要的经费、场地、设备等,将统计工作经费、抽样调查经费、 统计人员培训经费和村居(社区) 统计人员劳动报酬、统计从业 资格考试、统计继续教育等费用等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将统计信 息化建设纳入本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加 快统计信息化和部门政务信息交换机制建设,以适应统计 “联网 直报”发展要求。对统计专业人员缺乏的乡镇(街道)和村居(社 区) ,可探索通过政府购买统计服务方式,合理利用社会统计专 业资源,提高基层统计专业化水平。发改、经信、财政、税务、人力社保、商务、统计等相关部 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和执法检查,督促、指导企业规范财务制度、 生产经营台账制度、劳动工资和职工保险制度,建立绩效评价和 要素约束机制,促进统计调查对象如实填报生产经营数据; 国土 资源、建设规划、供水、供电等部门要加强督查,健全企业 “一 企一表一册”制度,为开展企业投入产出统计提供基础。本意见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促进部门统计和政府综 合统计的协调发展,充分发挥政府统计整体功能,提升我市统 计工作总体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 浙政发〔2012 〕71 号)精神,现就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对部门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部门统计和政府综合统计是政府统计的两大支柱,是各级党 委、政府实施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部门统计数据除 了作为本部门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外,其服务和应用 领域在不断拓展,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国民经济 核算、各级党委政府监测评价所需的大量基础资料来自部门,各 种调查所依据的基本单位名录来自市场监管、地税、国税、质监、 编制和民政等部门,电子商务、海洋经济、高新技术、文化、健 康、养老等新兴产业统计需要部门广泛参与。 因此,各级政府、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重要意 义,进一步增强做好部门统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有效 工作机制,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提高部门统计数据质量, 充分发挥部门统计在政府统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二、加强部门统计工作基础建设各部门要根据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配强部门统计工作力量;明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和统计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本部门统计工 作; 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 定,全面承担起本系统、全行业的统计任务。部门统计人员要依法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各部门要提供必要的统计工作条件,保障统计工作经费,加 强业务技能培训,提高统计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要加快 统计信息化建设,为统计工作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传输设 备,实现统计数据采集、加工、传输、存储、应用、管理的现代化。具有全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开展统计工作规范化创建工作,统计基础工作应达到 “五有”标准,即有一名分管领导、有 一个责任处(科) 室、有一张健全的组织网络、有一支统计专业 队伍、有一套全行业统计制度。各部门应当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组织指导 本部门本系统所辖单位开展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健全所辖 单位的统计机构和队伍,落实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 计台账,建立和维护好统计单位名录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 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促进统计工作流程规范化、 制度化和标准化,确保源头统计数据质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三、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管理规范统计调查项目管理。部门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要依法接 受当地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统一管理。调查对象为系统内单位的统 计调查项目,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备案; 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批,在 取得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凡是已经有符合要求 的统计资料,不得向基层重复布置统计调查项目,以减轻基层负担。 各部门、各行业要在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指导下,对部门统计调查 项目进行清理,取消非法报表和重复的调查项目,完善部门统计指 标体系。对一些当前还没有列入国家和部门统计调查制度,而对党 委、政府科学决策和宏观调控具有重要作用的数据,政府综合统计 部门与部门统计机构应根据需要积极开展调查。规范统计调查数据发布管理。重要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 数据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统一对外发布,有关部门确需对外发布重 要数据的,应及时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备案。部门统计资料与政府 综合统计部门掌握的统计资料有交叉、重复的,应当在与政府综合 统计部门协商后再对外公布。各部门在向社会发布信息时,对容易 引起误解的指标应同时公布指标的统计口径、调查方法等内容。对 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属于个人的单项调查资料以及涉及调查 对象商业秘密的统计资料,有关部门负有保密义务。四、积极履行部门统计工作职责各部门要高质量地完成本部门承担的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 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严格执行国家、省统一的统计标准 和制度方法,建立涵盖统计设计、采集、审核、汇总、评估、上 报全流程的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全程监管统计调查工作和数据质 量,加强对主要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确保统计数据准确、真实、客观。要建立部门统计数据质量负责制,主要负责人要对本部门、 本单位的统计数据质量负总责,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的地方或单 位要及时组织查处。各部门要在牵头部门和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统一协调下,通 力合作,认真完成各级开展的全面小康评价、服务业发展评价、 社会发展评价、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评价、环境综合评价、能源监 测、科技进步监测、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监测、民生指数编制等监 测评价工作任务。各部门要积极参与政府主导的大型统计调查活动,配合做好 人 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各类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共同 完成普查任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执法检查和工作指导,为政府统计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经信、教育、人力 社保、建设、交通、农业、林业、商务、文广新、卫生、海洋渔 业、旅游等相关部门要协助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抓好统计工作,督 促统计调查单位落实统计制度,如实上报统计数据。税务部门要 督促和指导企业建立规范的会计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反映企 业生产经营实际。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供水、供电等部门要健 全企业 “一企一表一册”制度,确保统计数据与企业生产经营实 际相对应。各部门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浙江省统计工作 监督管理条例》 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等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教育,不断提高本部门的统计法律意识和依法 统计的水平。要在系统内开展统计职业道德教育,认真执行统计 法律法规,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各部门领 导要支持和监督部门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统计,避免人为干 扰统计数据现象的发生。五、健全部门统计工作机制健全部门统计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研究统计改革发展工作方案,部署政府重要统计工作任务,协调 解决统计工作重大问题。通过联席会议的专题会议或专项小组会 议,分析评估国民经济核算及监测评价相关统计指标数据,研究 解决统计调查和数据质量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统计业务和信息交 流,提高部门统计整体水平。健全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共享机制。各部门要按照政府综合统 计部门统一标准和要求,依法、及时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本行业相关统计资料,以保证国民经济核算、社会经济分析、 名录信息变更、统计监测评价等各项工作的需要。各部门向上级 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时,重要指标数据应抄送给本级政府综合 统计部门。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在掌握全市经济社会全面统计资 料的基础上,以月度统计信息、统计年鉴等重要统计资料为载体, 及时向各部门提供经济社会发展宏观统计资料。健全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信息交换机制。加强部门间统 计数据交换网络建设,制订相关数据交换接 口标准,组织开展相关信息交换软件开发,推动部门统计信息交换电子化。统计部门 要会同市场监管、地税、国税、质监、民政和编制等部门,加快 政务数据交换平台及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步伐,建立健全平台维 护和信息更新机制,做好各部门基本单位信息共享和应用工作。六、加强部门统计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部门统计工作 纳入政府对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理顺部门统计工 作关系,完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部门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形成政府统计工作合力。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 统计法》、《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规定, 自觉服从综合统计部门的业务领导、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切实加强对本部门、本行业及所属机构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 考核,积极支持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各级统计局是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是代表政府组织协调和监 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统计工作的法定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 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主动组 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统计和监测评价工作,制订落实部门统计数 据报送、共享、交换标准和办法,促进部门统计工作及信息交流 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要建立部门统计业务联审辅导制度, 及时检查、分析、反馈部门统计工作和数据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 题,及时给予业务辅导,并加强对各部门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 的业务培训,指导各部门开展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要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巡查、稽查和执法检查,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本意见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台政办发(2014)1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