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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强市”建设加快质量提升的若干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26日 政策文号:台政发〔2021〕4号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完善相应组织,统筹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把“质量强市”建设纳入对县(市、区)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质量强市”工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市级财政设立2000万元的“质量强市”建设专项资金,以后每年根据经济发展、工作推进和政策调整等实际情况再适时增减资金。五、附则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强一制造”建设加快质量提升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17〕13号)同时废止。台州市范围内按本意见执行,涉及台州市区(含台州湾新区)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在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质量强市”建设部分)中列支,台州市政府质量奖(含标准创新贡献奖)奖励由市财政统一解决。同一项目符合多项补助的,按最先申报一项执行。台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2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台政发〔2021〕4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强市”建设加快质量提升的若干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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