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企业优惠政策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08日 政策文号:台政办发〔2013〕116号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各县(市、区)、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和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落实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目标考核机制,建立考核指标,并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县(市、区)党政领导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加以推进。(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每年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5%左右的比例用于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主要用于行业规划制订、规范及标准制订、政策兑现及表彰奖励、数据库等服务平台建设、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引进、政策推介及重大活动举办等。(三)强化行业宣传力度。加大对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等的宣传力度,积极推广各地、各单位的好做法、好经验,重大宣传业绩突出的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并按规定对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贡献重大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浓厚氛围。四、附则(一)本意见适用于台州市区范围,其他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意见研究制订相关政策。(二)本意见所指的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是指经过县级以上人力社保部门行政许可,在我市注册纳税,从事猎头、咨询、测评等人力资源服务的企业。(三)本意见同一项目同时符合不同层级奖项(资助)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资助)。同一奖项(资助)在低等次已作奖励(资助)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资助)差额部分。本意见优惠政策所需经费除有具体指明资金出处外,均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列支;其中,涉及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由市、区两级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承担相应的比例。(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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