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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浙政发〔2003〕26号文件的若干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4年08月03日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各县(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的执行标准应逐步趋同。以目前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平均值为今年的指导线,同时建立全市统一的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增长机制,即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幅度的算术平均增长比例调整(调整后的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平均值作为当年的指导线)。今后,每年以当年的指导线为全市调整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的限额,不得突破。各地可以在此限额内,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具体标准。月享受标准低于指导线的,应逐步调整;目前月享受标准已经高于指导线的,可继续保留,暂不调整。    享受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发给丧葬费4000元,其个人专户的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按规定退休(职)、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劳动年龄段以上被征地农民,不再缴纳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12000元。    三、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按照每一缴费年度4000元/人的标准缴纳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按30%建立个人专户,作为个人缴费部分。发给《嘉兴市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手册》。    被征地农民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后接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发给《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被征地前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专(帐)户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含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享受待遇按照分段计算的原则处理,即分别由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两部分待遇合并组成。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部分待遇(x)按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缴费年限(m)与退休时上一年度月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a)的十五分之一的乘积计得,用公式表示:x=a·m/15;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部分待遇(y)按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b)的百分之二十乘以缴费年限系数[即为接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n)占15年的比例,当系数大于1时按1计算],再与接续后缴费的个人帐户储存额(c)的一百二十分之一之和计得,用公式表示:y=b·20%·n/15+c/120。征地安置时一次性缴纳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满15年,未接续缴费的被征地农民,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后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征地安置时一次性缴纳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不满15年,且未接续缴费或虽接续缴费但前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被征地农民,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时,个人专(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征地安置时一次性缴纳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的人员死亡后,发给丧葬费4000元,其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个别不愿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经本人申请、户主签字,村集体审核,办理公证手续后,可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12000元。    已在企事业等单位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允许自行选择缴纳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或一次性领取征地安置补助费12000元。选择缴纳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的年限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重叠时,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但缴纳的养老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与被征地前后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合并累计。    四、劳动年龄段以下(16周岁以下)的人员,以每人3000元的基数,再按每岁200元的标准发放征地安置补助费,不满一岁的按一岁计。自省政府《通知》下达之日起执行。    五、为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缺口,2004年1月1日起从市本级经营性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征地调节金,补充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六、统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通知》下达后的所有征地项目涉及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应按省政府规定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七、积极促进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向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发放《嘉兴市征地劳动力手册》,并按有关规定核发《嘉兴市再就业优惠证》。    征地时要依托镇(街道)等社会事业所(站)的工作网络,对被征地农民组织一次职业指导培训,三年内减免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费,给予免费职业介绍。探索和创新培训方式,实行订单式培训和定向培训。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相关部门要简化手续,给予城镇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同等政策优惠。    八、各县(市)政府应根据省政府《通知》及本意见的精神,加快完善本地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今后被征地农民的“农转非”由各县(市)直接办理,市里不再办理核准手续。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二○○四年八月三日 嘉政发〔2016〕6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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