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10日
政策文号:台政发〔2021〕28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各县(市、区)的预算,应当由财政部门办理,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对下级政府部门和单位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或者拨付资金。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外,下一年度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按不低于70%提前下达。(六)收回专项结余资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安排的具体项目已实施完成、中止或撤销形成的财政专项结余,以及结转一年仍未使用完的资金,收归财政统筹安排。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具体规定且结转一年仍未使用完的资金,或具体项目已实施完成、终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收归财政统筹安排。(七)实施周期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绩效预算管理(一)强化绩效预算融合。根据政策扶持方向设置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融入“任务清单”管理,没有明确绩效目标的专项不予安排预算。全面落实重大政策(新增或修订)事前评估机制,逐步将重大政策及新增重大项目列入事前绩效评估范围,建立事前绩效评估操作规范,加强评估结果应用。(二)强化跟踪监控评价。通过各部门(单位)管理和财政重点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对照绩效目标,跟踪监控项目实施进度、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并及时予以纠偏,强化预算绩效运行监控;政策实施期满,各部门(单位)组织本部门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及时将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实施重点评价。(三)强化结果应用问责。按照“谁用款、谁担责”原则,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整改和公示公开制度,强化绩效问责机制。健全评价结果应用机制,绩效好的财政专项资金予以激励,绩效不好的财政专项资金要取消或调整使用方向。三、积极推进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一)强化公开主体责任。各部门(单位)是其归口管理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信息公开工作,并做好必要的解释和说明。按照省、市的工作部署和预算公开要求,每年预算经市人大批复后,由市财政局在台州市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清单,包括主管部门、专项名称、预算金额等。市级部门在台州市人民政府和市级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其归口管理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清单,包括专项名称、预算金额、绩效目标等。(二)逐步实施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除涉密项目外,由市级部门直接分配明确到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等受益对象的财政专项资金,其分配政策、过程和结果,以及执行过程和结果等全过程的管理信息都要在台州市人民政府和市级部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分配政策包括项目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分配因素和公式等。分配过程包括项目申报和批准程序、绩效目标、分配结果等,分配结果确定前需要在台州市人民政府和市级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至少7个工作日的公示。执行过程包括项目实施情况、支出进度等,执行结果包括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本通知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台政函〔2014〕100号)同时废止。台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台政发〔2021〕28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doc台政发〔2021〕28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