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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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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7日 政策文号:台政发〔2013〕43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所属公办医疗机构经费拨款水平和民办医疗机构规模,也要设立相应奖补资金扶持民办医疗机构发展。(三十)建立投资奖励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医疗机构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当年仍有收支结余,经医疗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者,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者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具体奖励方案应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经依法清算后,其资产增值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享有相关产权与经济收益,按市场机制办医,获取利润。(三十一)收费价格政策。民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向物价、卫生行政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公示。(三十二)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深化服务型政府建设,逐步实现政府行政职能与公共事业运作功能、监管职能与举办职能分开,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统筹规划、准入监管与服务指导等职能,实行全行业、无差别管理。其他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能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三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台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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