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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金华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22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应将辖区内科技类培训机构批准办理情况报市科技局备案。十一、其他事项本标准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在本标准施行前已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须在两年内按本指引要求,重新审核登记。如果上级部门出台新的文件和规定,有冲突的部分按上级文件和规定执行。   附件金华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类别序号负面清单举办者(社会组织)01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的。02法定代表人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03法定代表人未在中国境内定居的。04法定代表人信用状况不良的。05法定代表人存在有犯罪记录的。06法定代表人被剥夺政治权利和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举办者(个人)0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02未在中国境内定居的。03信用状况不良的。04存在有犯罪记录的。05被剥夺政治权利和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校长0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02未在中国境内定居的。03信用状况不良的。04存在有犯罪记录的。05被剥夺政治权利和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06未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07教育管理岗位经验少于3年的。 08年龄超过70周岁的。09未持有健康证的。教学人员01信用状况不良的。02存在有犯罪记录的。03被剥夺政治权利和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04未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的。05未取得相应专业的教师资格证书或相应的行业资质证书或专业能力证明的。06未持有健康证的。07外国人未取得来华工作许可的。08外国人持有的是C类工作许可的。               金华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111月1日印发 金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金华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政策解读图解《金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金华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关于《金华市科技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金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金华市科技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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