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企业优惠政策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6日 政策文号:衢政办发〔2018〕104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举措,并自行管理、发布企业住所申报承诺制负面清单。市本级企业住所申报承诺制负面清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动态管理、适时发布。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9年1月24日起实施。附件:衢州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附件衢州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企业名称(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地址衢州市 区(县、市) 街道(乡、镇) 路(街、村) 号房屋产权所有人(姓名/名称及联系方式)使用权取得方式□租赁       □自有       □其他房产使用时间年   月   日—     年   月   日申请人承诺我(们)已阅读《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衢州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知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符合规定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1.已依法取得房屋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建筑安全、安全生产、国家安全以及土地性质和房屋用途的要求,不属于违章建筑、危险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不属于《衢州市本级企业住所申报承诺制负面清单》范围。2.申请以符合城市管理要求的城镇住宅(含储藏间)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遵守公序良俗,并已征得全体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如存在污染、扰民等情形,将无条件消除不良影响或主动搬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满足开展相应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的法定要求。从事前置审批事项或后置审批事项的,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要求的审批条件,在取得全部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以上内容真实、合法、有效,若不如实承诺或违背以上承诺,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以及法律后果由承诺人或本企业承担,并自愿接受信用失信处理,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承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字: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及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申请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3.市场主体为分支机构的,由隶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隶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4.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字。

浙江衢州产业园区

浙江衢州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浙江衢州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招商中心
400-162-2002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免费获取政策汇编

立即获取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