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企业优惠政策

关于印发台州市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11日 政策文号:台食药监〔2007〕1号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下称“县局”)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牵头组织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负责跨县局案件和重特大案件的组织、统筹和调查:负责处理上级交办的举报、投诉的核查;配合上级局的飞行检查和跟踪检查;组织县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的抽查和督查;收集汇总上报和通报全市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情况;负责全市药品生产企业监督(信用)等级评定等。县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辖区内的药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完成上级交办的专项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任务;参与市局组织的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和跟踪检查;受理、核查并处理辖区内企业的投诉、举报事宜:完成上级局交办的举报、投诉的调查核实;汇总上报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负责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信用)等级初评等。第四条  监督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和有因检查。日常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计划地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是否按要求组织生产的持续监督和检查。有因检查是指药品生产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举报、投诉或出现药品质量市场抽检不合格、重大药品质量事故及重大药品不良事件情况时而进行的有针对性检查。第五条  日常检查类别分为跟踪检查、专项检查书面调查。其中跟踪检查和专项检查为现场检查,书面调查不需现场检查。跟踪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有计划地实施持续、长期监管的GMP检查。跟踪检查的对象为所有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某一类企业或者某一特定环节实施的检查。可以按剂型进行分类,如大容量注射剂生产企业专项检查:可以按药品类别进行分类,如生物制品专项检查:可以按品种进行分类,如胸腺肽生产企业专项检查;可以按某一环节进行分类,如药品检验的专项检查、投料的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的对象为所有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书面调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某个方面存在的问题,采用信函的方式,要求对方如实书面答复的调查。书面调查的对象是所有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书面调查中药品生产企业的答复应予以存档,作为现场检查的参考内容。第六条  日常检查方式可具体分为系统检查和简化检查,日常检查方法可以是预先通知检查和不预先通知检查(即飞行检查)系统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的全面监督检查。简化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有选择的进行某些指标、项目(如合法性项目和质量管理重点项目等)的局部检查,也包括药品生产企业在人员、主要生产设施、设备发生变更后的检查。简化检查中发现有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将转变为系统检查。第七条  日常检查的标准。药品生产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浙江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检查标准如下:(一)原料药、制剂、中药饮片和医用氧生产企业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进行检查。(二)药用辅料生产企业按照《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开办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验收标准(试行)等四个标准的通知》(浙药监安〔2002]54号)进行检查。(三)空心胶囊生产企业按照《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开办药用空心胶囊生产企业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浙药监安〔2002]261号)进行检查。第八条  应加强对重点监管品种和重点监管企业的监督检查,注射剂、无菌药品列为重点监管品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列为重点监管企业:(一)注射剂,无菌药品的生产企业:(二)上年度监督(信用)等级被评定为B级和C级的药品生产企业;(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企业。第九条  有因检查包括举报和投诉处理、药品质量抽验不合格品的追踪和处理、重大药品质量事故现场调查处理等。有因检查不受检查频次限制,可以和其他检查合并进行。(一)举报和投诉处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般应自接到举报或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和投诉内容进行核查。需现场核实的,可参照浙江省《药品飞行检查工作程序》实施现场检查。(二)药品质量抽验不合格品的追踪和处理。对涉及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的不合格药品,县局应进行追踪调查。对涉及含量、有关物质、无菌、热源或细菌内毒素等重要指标不合格的注射剂药品生产企业,应立即组织人员对生产现场进行系统监督检查。调查结束,形成日常监督现场检查报告,及时上报。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不合格药品品种、不合格结果来源、批号、不合格项目、数量、流向、产生原因初步分析、企业处理情况、对该批药品的评价处理情况、企业实施GMP情况评价,是否涉及其他药品或批次等。(三)重大药品质量事故的处理。市、县局在接到重大药品质量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逐级上报,并在48小时内组织人员到生产现场进行调查,落实紧急控制措施。调查发生经过、产生原因、药品流向、事故责任以及是否影响其他药品或批号的质量,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逐级上报。重大药品质量事故包括以下情形:发生假药事件:发生劣药事件,造成人身伤亡的、造成较大影响的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药品生产中发生混药、混批或严重的异物混入等事故,且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其他严重药品质量事件等。(四)药品不良事件处理。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因药品质量原因引起严重药品不良事件造成死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的,应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按照《浙江省严重不良反应应急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并应执行《台州市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第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监督(信用)等级分为AA、A、B、C四个等级,AA表示优质级(诚信等级),A表示稳定级(守信等级),B表示波动级(基本守信等级),C表示不良级(失信等级)。第十一条  日常检查的计划管理。市局根据全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基本状况,每年在3月10日前根据省局指导意见提出年度日常检查指导意见。具局应根据市局的工作要求及指导意见。结合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制订年度日常检查工作计划,年度计划于每年3月20日前报市局。年度日常检查工作计划内容至少应包括:实施各类检查的体企业名单、目的、检查的方式方法、检查责任人、重点检查达容、检查的时间安排和频次等。在制订年度日常检查工作计划和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尽可能与其他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一般应每年一次或视具体情况及企业的监督(信用)等级情况增加或减少检查频次。一般情况下三年内应有一次系统检查。根据突发事件,可以增加对重点监管剂型或品种的检查频次。申请GMP认证的企业(或车间),可免当年GMP认证剂型或品种的日常检查。对AA级的企业,可减少检查频次,连续二年监督等级AA的企业,三年内可免系统检查,实施简化检查。对A级的企业,每年实施一次日常检查,对其重点监管剂型或品种实施系统检查:对一般监管剂型或品种实施简化检查。对B级的企业,每年必须实施一次系统检查,必要时每半年检查一次。对C级的企业,应每半年实施一次系统检查。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次年实施一次系统检查。第十二条  日常检查的组织实施。日常检查应预先制订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单位、检查人员、检查时间、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结束后形成检查报告。预先通知的检查参照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的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飞行检查按照浙江省《药品生产飞行检查工作程序》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明文件。检查人员对知悉的企业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现场检查,一般进行动态检查。检查员应如实、全面记录现场检查实际情况,以便审核部门进行正确判断。确因具体原因。无法在现场检查报告中明确的有关情况,可以用检查员现场检查记录表的形式反映。现场检查一般不宜当场宣布检查是否符合要求等结论。现场检查报告一式四份,市局二份、县局和企业各一份。组织监督检查的市局或县局要根据检查组提供的现场检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的缺陷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时限,并应当以书面形式(限期整改通知书)告知被检查单位,同时要求企业向组织监督检查的市局或县局提交完成整改情况的报告,市局或县局根据企业提供的整改报告确定是否需要再次组织现场检查等。第十三条  县局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年度日常监管工作总结(内容至少包括: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处理情况、监督等级评定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分析以及解决方法或建议等)和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质量年度报告》上报市局。县局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缺陷或一般缺陷项超过20%的企业及时按规定时间组织跟踪检查,并在处理后5日内将监督检查报告,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整改报告和跟踪检查报告以及处理情况上报市局,市局将适时组织抽查。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市、县局应分别如实记录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建立一企一档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的主要内容为: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和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变更情况:药品生产企业通过GMP认证后,对药品质量产直接影响的生产条件、关键设施、工艺流程等技术管理条件发生变动的情况;药品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情况;许可检查情况及企业整改情况;日常检查和有因检查的检查记录、整改情况和结果处理情况:重大药品质量事故和严重药品不良反应调查处理报告:各类药品质量抽验不合格记录及对不合格药品的追踪调查情况;其他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药品生产企业应按规定时限报省局备案,同时抄告市、县局各一份。(一)药品生产企业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发生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人员简历及学历证明等有关情况报备;(二)药品生产车间、关键生产设施等条件与现状发生变化30日内;(三)药品生产企业部分产品的个别特殊检验项目委托检验等。第十六条  对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应视情节严重程度要求被检查企业限期完成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进行处理。同时也可建议企业对存在质量风险的药品实施召回:情节严重的,收回或报请原发证机关收回全部或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GMP证书》。第十七条  对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月有证据证明可能影响药品质量,应对涉及的库存药品依法进行暂控,并进行监督抽样检验。对需要抽样检测的产品一般应抽取样品全检三倍量送市药品检验所检验。经省或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经省或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符合规定的,可继续销售。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继续销售、使用存在质量风险的,可建议企业停止销售相关药品,对已进入流通领域的建议召回。第十八条  有充分证据证明影响药品质量的,检查组织单位应派人员或通知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对库存药品依法进行封存,并进行稽查执法予以查处。第十九条  可明确判定药品不合格原因由药品生产企业造成的,应立即对库存药品依法进行封存,并稽查执法予以查处第二十条  在无法判定药品不合格责任归属的情况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议企业对相关药品停止销售,对已进入流通领域的实施召回。若查明涉及其他药品或批号,应一并予以查处。第二十一条  严重药品不良事件中涉及药品生产企业的,经调查,属药品不良反应造成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属药品质量原因造成的,按照重大药品质量事故处理。第二十二条  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责令企业立即停止销售相关药品,对库存药品进行封存,通知有关药品经营企业、医疗使用单位停止销售或使用相关药品,对已进入流通领域的相关药品实施封存,并进行稽查执法予以查处。对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的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报请原发证机关收回全部或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GMP证书》。第二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局应上报市局,市局可以统一在政务网站、工作文件、信息简报中予以通报。(一)造成重大药品质量事故的:(二)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产品质量存在潜在风险,不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和意见执行的:(三)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人为设置障碍,予以阻挠的;(四)未按要求落实有效整改措施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第二十四条  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药品生产企业其他违法、违规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二十五条  县局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企业有违法、严重违规或对药品质量可能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及时上报市局。有故意违法且情节严重的,应进行稽查执法予以查处。第二十六条  有因检查调查核实完成后,需向举报人反馈的,应及时予以反馈。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严重缺陷是指《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中规定的关键项目缺陷;一般缺陷是指《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中规定的一般项目缺陷;药用辅料否决条款是指《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开办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验收标准(试行)等四个标准的通知》(浙药监安[2002]54号)中验收标准所规定的否决条款:空心胶囊所指重点条款是指《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开办药用空心胶囊生产企业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浙药监安〔2002]261号)中验收标准所规定的重点条款:药用辅料、空心胶囊一般条款是指《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开办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验收标准(试行)等四个标准的通知》(浙药监安〔2002]54号)和《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开办药用空心胶囊生产企业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浙药监安[2002]261号)中验收标准所规定的一般条款。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台州市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台食药监[2005]6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台州市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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