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企业优惠政策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出口名牌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27日 政策文号:嘉政发〔2007〕82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各县(市、区)外经贸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上报评审委办公室。第八条评审委对上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评审标准进行评分,根据得分情况,结合行业特点,提出拟授予出口名牌的名单,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正式予以公布。第五章 鼓励和保护措施第九条 经确认获得嘉兴市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由评审委授予嘉兴市出口名牌称号,颁发证书、奖牌,并给予一定的奖励。第十条 获得嘉兴市出口名牌的,优先推荐申报浙江省出口名牌和中国出口名牌。第十一条嘉兴市出口名牌称号的有效期为二年,到期后进行复评。在有效期内,可在其标签、包装、说明、广告宣传中使用嘉兴市出口名牌标志或字样,但要注明获得嘉兴市出口名牌的年份。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有效,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嘉兴市出口名牌称号的,由评审委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嘉兴市出口名牌产品的申报。第十三条 对获得嘉兴市出口名牌称号的产品,当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或者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时,由评审委先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撤销该产品嘉兴市出口名牌称号。第七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嘉政发〔2007〕8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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