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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支持社会化融资担保机构发展促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1日 政策文号:嘉政发〔2017〕42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支持社会化融资担保机构发展的政策意见,共同推进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11.本意见所称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是指为缺乏抵押物、自身信用等级不足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增信,单户小微企业贷款和“三农”贷款担保额不超过500万元,户均担保额不超过300万元,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1.5%的担保业务,重点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科技含量较高、成长性较强的小微企业,突出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和拟股改、上市(挂牌)企业的服务。12.本意见自2017年12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嘉兴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支持社会化融资担保机构发展促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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