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企业优惠政策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02日 政策文号:台政发〔2013〕39号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各县(市、区)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合理安排好农业龙头企业的扩建、新建项目用地,各项费用执行最低价。对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技改项目用地,应列入当地重点建设项目,并解决建设用地指标。(十五)电力部门要保障农业龙头企业正常生产用电,在农产品集中收购、加工季节要优先安排好生产用电。农业企业的种植、养殖用电和粮食烘干机械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其他加工用电,按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或大工业用电价格执行。七、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十六)金融机构要将符合授信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列为优先支持对象,积极开发适合的贷款产品,在风险防范的基础上降低准入门槛,增加信贷支持。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项目投资、农产品收购等的支持力度,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探索创新农业龙头企业的融资渠道和贷款偿还方式,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有效满足农业龙头企业的资金需求。(十七)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为农业龙头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缓解农业龙头企业融资难问题。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涉农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奖励或风险补偿。(十八)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要优化服务,鼓励并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参保,保障企业持续平稳发展。金融机构可将符合信贷条件的龙头企业参保情况作为授信要素,在同等条件下简化审批流程,给予信贷优惠。(十九)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融资工具,积极创新发展中小企业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模式,推动农业龙头企业依托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直接融资,拓展融资渠道。八、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二十)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文件精神,降低农产品物流成本。(二十一)对农业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折旧。(二十二)经县及县以上政府批准,农业龙头企业可免交地方收入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企业有权拒绝其他各种不合理的摊派和集资。九、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二十三)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农业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项目补助、奖励、贴息等形式,优先扶持带动能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重点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学习培训以及技术改造、基地建设、品牌培育、市场开拓和评优奖励等。十、强化农业龙头企业的动态管理(二十四)进一步完善台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每2年对农业龙头企业运行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对非农化趋势明显的农业龙头企业,及时进行调整,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为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市政府每年表彰一批优秀农业龙头企业并给予一定奖励。(二十五)文件中的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台州市人民政府发文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本《若干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涉及的财政资金奖补政策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各县(市)政府参照执行,并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台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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