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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补充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25日 政策文号:温政办〔2017〕33号,温政办〔2017〕33号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各县(市、区)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责任分工,分解落实责任,制定出台支持政策,确保完成工作任务。(二)强化管控机制。对于按《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和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本意见要求,应实施星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造和住宅全装修的新建项目,各级发改、住建、国土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和划拨、项目核准、规划审批、设计审批和施工图审查备案、节能评估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严格把关,建立联动机制,落实各项建设要求。土地供应前,国土、规划部门应根据本意见及绿色建筑专项规划要求,将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住宅全装修等条件写入宗地规划设计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和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对于设计阶段已申请住建部门认定的项目竣工后,应进行工业化建筑工程项目评价,评价成果报住建部门备案后,作为后续环节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依据,发现未执行装配式建筑或住宅全装修标准的,超过容积率条件合理误差范围的建筑面积应严格按《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处理。以上政策支持中所指的装配式建筑是指装配式住宅和公共建筑,不含场馆建筑。本意见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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