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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优化升级产业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9日 政策文号:台政办发〔2018〕11号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各县(市、区)政府产业基金的对接与合作,深化上下融合发展。发挥各成员单位和县(市、区)作用,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能,确保目标任务全面完成。(三)强化考核评价。根据工作推进计划中提出的主要任务完成情况,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合理设置母基金规模、子基金设立个数、经济社会效益、投资进度、质量收益等考核评价指标,对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评,充分发挥考核评价机制的激励约束作用,确保优化升级产业基金在市场化运作的基础上发挥好政策导向作用。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台州市优化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导则2.台州市优化升级产业基金筹资方案附件1台州市优化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导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台州市优化升级产业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基础设施与政府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台政发〔2016〕3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退出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6〕93号)等精神,制定本管理导则。第二条  台州市优化升级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滚动发展、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第三条  基金总规模100亿元,分期到位,首期规模不低于33亿元。资金来源主要为市财政局、市金投公司、市国有运营公司等。第二章 基金组织架构和职责第四条  基金受台州市基金管理委员会领导,具体包括市投资决策委员会、市金投公司、市金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三个层级,按照基金组建方案和管理导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第五条  市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负责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决定基金的发展方向;决定基金子基金的设立;决定直投项目的投资决策;决定基金让利项目的投资决策等。第六条  市投资决策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市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建立相关沟通协调机制;负责基金的业绩考核等。第七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筹措落实市级财政出资资金;协调落实县(市、区)基金增资事项;负责基金与中央、省、其他地市及县(市、区)基金对接合作等。第八条  市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职责:落实对基金的行业指导、监管责任;负责提供相关行业的投资信息和投资需求;研究提出相关领域基金投资指南并为项目投资提供对接服务;配合做好与上下级相关基金的对接和争取工作等。第九条  市金投公司主要职责:负责基金的设立、组建等具体事务;负责基金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负责编制基金资金使用年度预算安排等。第十条  市金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职责:负责母基金参股到子基金的具体事务,包括前期洽谈、管理运作、依约退出等具体事项;配合参与直投项目的前期洽谈、管理运作和项目退出等;定期报送基金运作情况及相关资料等。第三章  基金投资方向和方式第十一条  基金围绕台州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充分发挥基金的引导作用,通过与社会、产业、金融资本联动,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第十二条  基金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在重大项目引进、重大产业扶持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重点投向信息经济、高端装备制造、环保、健康、旅游、金融、农业农村、教育文化等产业和项目。第十三条  投资方式一般以母基金通过设立“子基金”的模式运作,对于少量重大项目也可采取“直接投资”的模式。基金对于子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子基金总规模的 30%。基金对于直投项目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投后总股权的20%,原则上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基金对单个子基金和项目的投资不超过母基金总规模的20%。对于超原则标准的基金和直投项目,需经市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第四章 基金投资规程第十四条  基金对外投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操作:(一)设立子基金或直投项目由相关单位向市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基金参股或投资的立项申请;(二)市金投公司根据市投资决策委员会意见,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包含第三方尽职调查),向市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子基金设立方案或直投项目投资方案;(三)市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批准相关方案。第十五条  市金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对所投项目进行投后管理,若所投项目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形的,应按照投资协议约定采取必要应对措施。基金的各类投资应当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 AAA级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第十六条  基金对重大项目引进的投资需要符合台州市相关招商引资政策的规定,原则应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对于部分项目经市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后,可以采用适当让利等形式退出,单个项目最长投资回收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第五章 基金投资、运营及退出第十七条  对于引进的重大扶持项目,由落户地财政分期增资基金。让利退出的,要做好增信担保工作,保证基金按时回收。第十八条  为保障基金的长期可持续运营,市财政连续5年对基金增资,每年5亿元。第十九条  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者基金份额可以采取转让、回购、上市退出、清算等方式退出。所投项目满足约定的产业发展目标,基金可以采取门槛收益内社会出资人优先分红或者让渡部分分红等措施给予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其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基金投资时形成的股权,在投资协议及相关合同中载明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退出;投资时未约定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的,可以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以不低于评估值退出,或者以评估值为依据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转让退出。第六章 风险控制第二十条  市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办公室建立健全对基金运作与管理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市金投公司、市金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第二十一条  市金投公司建立对基金项下各类子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制度。定期对基金投资及直投项目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有效防范风险。第二十二条  市金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控合规体系和内部管控制度,严格实行规范的投资项目征集、筛选、决策、投入、退出等全过程的运作管理工作,确保基金投资活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运作。第二十三条  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基金账户管理、资金拨付和清算、资产保管等日常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应定期报告资金托管情况,及时报告资金异常流动情况。第七章 定期报告制度第二十四条  每半年度结束后45日内,市金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市投资决策委员会报送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第二十五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市金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市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第二十六条  基金运作和管理中如发生重大问题,市金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导则未尽事项,按照《台州市基础设施与政府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附件2台州市优化升级产业基金筹资方案一、基金名称:台州市优化升级产业基金。二、基金规模:母基金规模100亿元,力争产业基金总规模达500亿元。三、筹资架构:政府方出资33亿元,社会资本方出资67亿元。市财政连续5年增资,每年5亿元。四、出资主体:政府方由市财政局、市金投公司、市国有运营公司出资。五、出资方式:考虑到产业基金投资和部分项目直投的特性,可以采用分期出资和分项目出资相结合的形式。首期实缴到位11亿元,其中,市财政局出资5亿元,市金投公司和市国有运营公司各出资3亿元,银行出资22亿元,即首期规模33亿元,后续资金由市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出资金额和出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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