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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3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经市政府批复的事故处理意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处理结果于批复后30日内报市政府。五、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授权,县级可参照执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30日内,县(市、区)政府应将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责任处理结果和防范整改情况报市安委办备案。六、市级挂牌督办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自事发之日起3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经市安委办审核同意后予以批复。七、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政府对事故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八、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温政发〔2013〕68号)同时废止。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5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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