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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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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5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各县(市、区)政府和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意见,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组织实施。机制调整后,本次低保调整的标准按照2019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5%—35%来确定,其中第一档地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浙南产业集聚区、乐清市、瑞安市的低保标准由804元/人·月调整到886元/人·月;第二档地区: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港市的低保标准由804元/人·月调整到814元/人·月。二、明确资金来源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按原渠道给予保障。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温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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