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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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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18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监督管理,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健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机构,优化人员配置,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积极探索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引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提供设计和技术指导服务。(二)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控审核农村住房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等环节,组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明确专职人员职责,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应用“农房浙建事”系统办理审批流程;负责农村住房设计和技术指导、现场检查和竣工验收等质量安全监管,负责牵头组织限额以下农村住房建设的“四到场”监督管理。鼓励属地采用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协助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人员对房屋建设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管。鼓励属地实施农房保险制度,通过保险公司介入,建立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相统一的闭环风险管理机制,降低农房建设安全管理风险敞口。(三)落实部门责任。市、县两级农业农村、资规、住建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案件查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并指导乡镇落实“一户一宅”“建新退旧”。资规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规划许可、地质灾害易发区划定等工作。住建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并无偿提供建房户使用,并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的房屋质量及施工安全的综合技术指导服务,加强限额以上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农民建房质量安全监管。公安、交通、水利、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管理和监督工作。(四)落实主体责任。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施工质量和安全。农村住房建设应认真选择施工企业或建筑工匠,自觉接受监管,确保农村建房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要求,投入使用前须及时组织开展竣工验收,验收合格资料须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留档。设计、施工、建筑工匠等单位与个人应按照法律法规文件、行业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并对建房工程质量安全负相应的责任,严禁各类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四、保障措施(一)加强资金支持。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可用于支持保障村庄规划编制、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编制、选用图集所需适当修改服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工作。(二)加强宣传教育。县、乡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农村住房建设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结合典型案例制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警示录、宣传视频和图册,广泛宣传农村住房规划、用地、质量安全监管相关规定,增强群众依法依规建房意识。(三)加强监管执法。资规、住建、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未合规取得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有关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未采取安全施工措施,或者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消防等安全隐患;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四)强化责任追究。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和有关规划许可;未按照规定提供放线服务;在基槽验收、竣工验收环节接到建房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告知后未到场监督;未按照规定进行用地和规划核实;以及违反其他相关规定行为的单位及人员依法严肃处理。温州市域内农村村民在其宅基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自建房、联建房按照本通知管理,农村住房使用安全的管理以及农村危险房屋的治理,依照《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本通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2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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