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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1日 政策文号:温政发〔2017〕12号,温政发〔2017〕12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落实监督指导。尤其要结合基层治理“四个平台”建设,支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健全农民自建房建设管理机构,优化人员配置,落实工作经费,授予管理权限,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二)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农民自建房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等环节的管控审核,加快组建农民自建房建设管理机构,明确专职人员职责,负责农民自建房设计和技术指导、现场检查和竣工验收等质量安全监管。(三)落实部门责任。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规划、住建、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建房的指导和监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审核和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确保选址科学,并严控“一户一宅”,落实“建新退旧”。规划部门负责农房选址、层数、层高和建筑风貌等村庄建设规划许可内容的审核。住建部门负责指导成立农村建筑工匠协会,指导农村建筑工匠协会组织开展技术培训、考核等工作,组织编制农房建筑设计通用图集并无偿提供建房户使用,组织开展农房建设技术指导服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建设过程中的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查处。(四)落实农户责任。建房农户承担自建房质量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对其建设行为和建设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建房农户应认真选择施工方,与施工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应符合法律要求,对合同中明确的双方权利义务应履行到位,自觉接受监管,及时开展竣工验收,确保自建房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要求。设计、施工等单位与个人应按照法律法规文件、行业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并对建房工程质量安全负相应的责任,严禁各类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四、保障措施(一)加强资金支持。要切实保障农房建设管理工作经费,重点落实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农房设计通用图集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农房建设管理机构工作经费。要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提供设计和技术指导服务。(二)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农房建设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结合典型案例制作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警示录、宣传视频和图册,广泛宣传农房建设规划、用地、质量安全监管相关规定,增强农户依法依规建房意识。加强现有建设管理人员培训,不断增强法律意识、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三)加强督查问责。加强对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各方主体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加快完善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管理体制机制,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及人员要严肃问责,对在农房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对不按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等设计施工的,追究建房农户、设计方和施工方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温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17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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