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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质量管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23日 政策文号:温政办〔2010〕47号,温政办〔2010〕47号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提升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质量,圆满完成“百万”造地保障工程任务,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来抓。严格执行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县级验收、市级复核制度,依法由县级政府组织验收的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验收文件必须由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会同市农业、财政、监察、审计、水利、统计等部门,对项目工程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复核。土地开发垦造耕地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企业竞争介入、农民主体参与的实施管理制度。发改、监察、公安、财政、审计、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统计等部门要从发展的大局出发,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协同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合力推动土地开发垦造耕地工作。要切实发挥基层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作用,充分调动全社会尤其是广大农民参与土地开发垦造耕地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各级各部门要自觉遵守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依法有序推进土地开发垦造耕地工作。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开发垦造耕地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大对项目建设管理人员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力度,防止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确保土地开发垦造耕地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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