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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合伙企业名称及公章字样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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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8日 政策文号:台工商企注〔2007〕12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工商局、公安局(分局)、有关单位: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及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丰富了我国合伙企业的类型、扩展了合伙人范围,对确立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鼓励民间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将发挥积极的作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全面领会、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积极履行职责,做好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设立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分别规定在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组织类型字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为了便于各地操作,在《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对这一规定进行了细化,要求组织形式后标明的组织类型应当置于括号内。如“台州XX服装厂(普通合伙)”。二、合伙企业名称变更2007年6月1日前登记的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不强制要求其单独办理名称变更。但合伙企业在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时,其名称应同时变更。如其名称仅按规定在组织形式后加注企业类型,可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三、合伙企业公章刻制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各公章刻制单位要按照这一规定,企业公章刻制在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的同时,其公章字样必须与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完全相同,公章五角星下方,编码上方居中注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字样。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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