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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公安局行政案件公开处理操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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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3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市局有关单位:现将《台州市公安局行政案件公开处理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工作,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法制处。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台州市公安局行政案件公开处理操作规定为全面落实阳光执法体系建设,实现执法过程的公开与透明,促进行政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切实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质量和执法公信力,进一步减少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开办理行政案件工作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一、总要求(一)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公开处理(以下简称“公开处理”),是指在行政案件调查取证结束后,向案件当事人、第三人及当事人所在社区代表等公开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办案情况,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和建议的活动。(二)公开处理工作要常态化,重点派出所每月不少于一起,其他公安(边防)派出所每两个月不少于一起。(三)公开处理一般由办案单位组织实施,必要时可由业务部门组织。(四)公开处理应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后果、案件的社会影响、执法成本等因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处理有碍案件正常办理,以及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外,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案件,可以实行公开处理: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侮辱、诽谤、损毁财物等治安案件;2、经营场所(如旅馆、网吧、娱乐场所等)因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者涉嫌违法活动被查处的案件;3、违法行为人或者被侵害人对案件调查的事实、证据、程序、依据,或者民警的执法办案工作有异议,可能引起复议、诉讼、信访的案件;4、其他通过公开处理能取得较好法律效果或社会效果的案件。二、受理(一)案件符合公开处理条件的,由办案民警提出意见,经办案单位负责人同意,报法制部门备案后举行;对疑难复杂及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由办案单位提出意见,经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法制部门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建议公开处理。违法行为人、被侵害人要求公开处理的,要提出书面申请,按前款规定审批同意后举行。(二)决定举行公开处理的,办案单位应于公开处理三日前将案件名称、举行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等内容以通知书、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案件当事人、第三人。并通过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案件的名称及公开处理的时间、地点。案件的当事人、第三人可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共同参加公开处理。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人需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三)处理会的地点应灵活选择,因地制宜,从派出所向村居、社区、厂矿企业等场所延伸。在公安机关场所以外举行的公开处理会,重点派出所全年不少于6起,其他派出所不少于3起。公开处理的会场应悬挂醒目标示,内容应包含所属公安(分)局及行政案件公开处理会字样。公开处理允许当事人的亲属或其他群众持有效身份证件旁听。办案单位可邀请村(居)委会干部、人大(政协)代表、执法监督员、群众代表等参加。旁听人员的身份应核对登记。有新闻媒体人员参与旁听报道的,按相关规定审批。(四)公开处理可视情适用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由办案民警主持;按一般程序进行的,由非本案办案民警主持,设记录员一名。有群众参与旁听的,适用一般程序。(五)同一起案件涉及多名违法嫌疑人或者多起案件涉嫌同一违法性质的,可以合并公开处理。三、步骤(一)适用一般程序操作步骤:1、主持人宣布公开处理开始。宣布案由,核对参加人员身份,介绍受邀请参加旁听的人员身份,宣布相关纪律和当事人、第三人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等。2、办案民警陈述案件情况。(1)陈述从受案到调查取证的简要办案过程;(2)陈述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适用法律依据及拟处理意见。有法定或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理情形的,应当一并陈述。3、按照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第三人的顺序,依次陈述其对拟处理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意见,也可对民警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或意见。4、主持人归纳案件争议的焦点,在征询双方当事人、办案民警的意见后,由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办案民警针对焦点问题开展质证、辩论。5、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办案民警进行最后陈述或补充。经主持人同意,受邀请参加或者其他旁听人员可以发表对本案处理意见。6、主持人简要总结并作说理性教育,当事人对定性、证据及量罚无较大异议的案件,可以当场告知拟处理意见。7、宣布公开处理活动结束。(二)适用简易程序操作步骤:1、主持人陈述案件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理的法律依据及拟处理意见,有法定或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理情形的,应当一并陈述。2、当事人、第三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3、主持人针对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第三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解说。4、当事人、第三人作最后陈述。5、主持人简要总结,宣布公开处理活动结束。四、档案要求(一)公开处理应全程录音、录像,并反映出举办单位、案件名称、参加人员、全场概况等。(二)公开处理应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处理过程及各方意见,并由双方当事人、第三人核对后签名、捺指印,经办民警、主持人、记录员、监督员也应签名。适用一般程序公开处理的案件,当事人对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证据及拟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异议的,经办单位应提交公开处理情况报告。(三)当事人、第三人在公开处理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影响案件定性处理的,会后办案单位应及时复核。公开处理笔录、处理情况报告及复核材料应随案一并报送审核审批。(四)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的案件,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可当日宣布处理决定;对案情复杂或者需要继续调查取证的可以择日宣布。案件处理结果除向当事人、第三人公开外,还可通过公告、公安门户网站、电视、报纸、召开新闻通报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五)公开处理案件材料按行政案件归档要求装订,公开处理形成的材料附后。五、其他规定(一)案件公开处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经公开处理的案件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入选市、县级公安机关优质行政案件。(二)交通事故责任公开认定、火灾事故责任公开认定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7月11日印发的《台州市公安局行政案件公开处理操作规定(试行)》(台公通字〔2011〕96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部、省厅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附:公开处理案件归档标准公开处理案件归档标准公开处理案件包括案件公开处罚、公开调解与责任公开认定,归档时必须有公开处理会材料、原行政案件材料两部分。视频、数码照片等电子证据材料不必每案刻录光盘,但必须存储,有专人保管,能随时调阅。多个案件同时公开处理的,公开处理卷宗可分开存档。原行政案件材料按行政案件归档要求装订。公开处理会材料装订顺序如下:1、公开处理情况报告2、案件公开处理会案件审批表3、案件公开处理会通知书4、案件公开处理会旁听人员登记表5、案件公开处理会笔录6、经办民警的书面答辩材料或PPT等视频资料7、当事人(第三人)书面答辩材料或其他视频材料8、公开处理会现场照片9、公开处理会现场录像视频资料10、其他需附卷材料主题词:法制工作 行政案件 公开处理 通知抄送:省厅法制总队,市法制办。 台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2012年7月25日印发校对:林兴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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