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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3日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区)和市各有关单位也要建立相应机构,明确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的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实行专人全程服务制度,强化协调沟通,做好服务保障。(二)加快项目审批。1.城市综合体项目列入年度市服务业重点项目计划,其审批事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绿色通道”办理,简化环节,并联审批,限时办结。2.供水、供电、供气等保障部门要建立大客户服务制度。将经认定的城市综合体项目作为大客户,落实专人担任大客户服务经理,负责全程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三)强化要素保障。1.用地保障。优先安排城市综合体土地指标。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限时完成征地、拆迁和市政配套等工作,按时交付土地。2.融资保障。各地政府、金融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引导各金融机构优先支持城市综合体建设,在资金、利率等方面给予倾斜。3.电力保障。供电部门要提前了解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所需的用电时间、负荷性质、用电特征等需求,优化供电方案内容,及时制定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供电方案。(四)强化目标考核。项目所在地政府和主管部门作为责任主体,要按照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推进计划,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意见,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建立健全考核体系。2012年6月30日前,要进行“亮规划、亮土地、亮进度”,进行互看互学,促进项目早开工、早建成、早见效。城市综合体项目所在地责任单位要根据当地特点,依照本指导意见制定适合本区域城市综合体项目具体扶持政策,实行“一企一策”。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照国家新的政策规定执行;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本意见可适时进行调整。本意见由市推进城市综合体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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