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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改台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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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建设局(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23日 政策文号:台建〔2017〕139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湾产业集聚区建设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水利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加大本市建筑业推广应用新技术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提升建筑业科技水平,现将修改后的《台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8月14日台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大推进建设科技进步力度,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促进我市建筑业的整体素质提高,规范我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条  台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工程),是指技术含量高,有一定规模和影响,重点推广现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广的新技术,并结合工程特点应用国家级、省级工法及其他先进适用技术的工程。第四条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级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批、应用成果评审等管理工作。各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示范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申报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工程可申报创建市级示范工程:(一)工程达到下列规模等要求的:1.工业与民用建筑:台州市区、临海市、温岭市建筑面积(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下同)在8000平方米以上,其他县(市)建筑面积可控制在5000平方米以上;2.古建筑和仿古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在800万以上。(二)采用现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中6大项以上且不少于15小项新技术的;(三)有切实可行的创建计划和创建目标的;(四)3年内完成申报全部新技术内容的;(五)应用新技术可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后、基础工程完成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报送《台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立项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一式3份,格式见附件1)。第七条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季度第3个月上旬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统一汇总申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市级示范工程创建项目,并在“台州市建筑业信息管理网”上公布。申报省(部)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从列入市级示范工程创建项目中择优选择。第三章 实 施第八条  经确定为市级示范工程创建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当自行制作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悬挂“台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标示牌”(样式见附件2)。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落实示范工程实施计划,强化管理,及时总结,并在施工过程中对新技术的应用情况及时通过文字、照片、视频图像等方式进行记录,被隐蔽的技术应用部分应当及时经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第十条  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申报项目的监管,创建过程组织不少于2次的随机检查,并填写《台州市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过程检查表》(格式见附件3)。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报项目应当进行不定期的抽检。第十一条  在实施过程中当立项的内容与施工实际不符时,申报单位需填写《台州市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内容变更表》(格式见附件4),交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确认。第四章 验评第十二条  市级示范工程验收评审每年组织2次。申报单位在申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统一汇总后,于每年5月或者11月分别向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验收评审。第十三条  申请验收评审需提交下列资料:(一)《台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申请书》(一式3份,格式见附件5);(二)《台州市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过程检查表》;(三)当验收内容与立项内容不一致时,应当提供《台州市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内容变更表》;(四)应用新技术成果资料:1.当地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或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有关新技术应用部分);3.应用新技术综合报告(扼要叙述应用新技术内容,综合分析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成效、体会与建议);4.单项新技术应用工作总结(每项新技术所在分项工程状况,关键技术的施工方法及创新点,保证质量的措施,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5.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6.经济指标分析;7.企业技术文件(通过示范工程总结出的技术规程、工法等);8.新技术施工录像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每项新技术施工过程的彩色照片各4张以上,并提供总放映时间为15分钟的录像片)。第十四条  市级示范工程的应用成果由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验收评审,验收评审组专家由4~5人组成。被验收的市级示范工程申报单位的人员,不得聘为验收评审组专家。第十五条  市级示范工程应用成果验收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二)是否完成《申报书》中提出的推广应用新技术内容;(三)施工企业应用新技术中有无创新内容;(四)应用新技术后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的影响。第十六条  验收评审组专家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认真审查示范工程申报单位报送的验收资料,实事求是地提出审查意见,并对该示范工程应用新技术的水平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意见。验收评审意见应当由验收组专家签字认可。验收组专家应当为申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第五章 奖惩第十七条  验收合格的市级示范工程在“台州市建筑业信息管理网”上公布,并颁发《台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第十八条  取得《合格证书》的工程,在“括苍杯”优质工程评选时予以优先考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上报评选“钱江杯”工程。第十九条  对创建示范工程立项申报和项目验收评审中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及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未立项的,不予立项;已立项的,撤销立项;已颁发《合格证书》的,收回证书。存在前款情况的施工企业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台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台建规〔2011〕30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确定的市级示范工程创建项目,其验收评审仍按照台建规〔2011〕303号文件执行。台建2017139号(关于修改台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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