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城建档案中介机构服务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金华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3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建设局、金华开发区建设更新部、金华双龙风景旅游区建设局,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建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市场行为,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档案中介市场环境,推动中介机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我局制定了《金华市城建档案中介机构服务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城建档案中介机构服务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建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市场行为,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档案中介市场环境,推动中介机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一、评价对象在金华市域范围内承接城建档案服务的中介机构且入驻金华市网上中介超市。二、评价周期及公布按照“一季一公示”的工作机制,在金华市网上中介超市予以发布。一般情况下,在当季第一个月15日前发布上季度的评价结果。三、评价内容及方式评价内容包括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行业规范执行情况、日常工作反馈、档案验收情况以及业主满意度。具体评价细则详见附件1。(一)日常工作评价(占比20%)测评单个评价周期内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人员、设备、软件、场地等配备情况;行业规范执行情况:是否配合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工作,是否能较好履行档案保管职责,有无档案安全保管漏洞等;日常工作反馈:主要是中介机构在实施建设单位委托整理立卷及档案移交等业务工作中,是否按照档案规范要求开展相关业务。行业规范执行情况主要通过定期对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二)档案验收评价(占比50%)通过电子文件接收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采集当季验收的所有项目数测算中介机构的平均差错率,通过系统采集当季完成档案验收的所有项目数测算中介机构的平均整改次数,客观评价中介机构服务质量。(三)业主满意度评价(占比30%)由项目业主(委托方)对本次中介服务体验的总体满意度作出评价(评分采用百分制),若委托方未按时对中介机构进行评价的,评价分统一按90分计算。委托方可通过系统直接评分。四、其他事项1.中介机构在单个评价周期内无项目申报或无项目完成档案验收,不列入评价。2.中介机构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自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者金华市城乡建设档案协会提出,详细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关依据,否则不予受理。3.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1:中介机构评价细则.doc附件2:档案验收评价.doc附件3:中介机构总评价.doc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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