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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台州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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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31日 政策文号:台科〔2021〕7号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区)科技(经科)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市两会精神,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台州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试行,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3月8日台州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创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参考《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以组织应用基础研究为主,集聚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具备先进科研装备条件,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引领和服务的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第三条主要任务:(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集聚整合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创新资源,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我市本领域科技创新要素的集聚基地。(二)培养造就创新人才。注重引进和培养创新人才,营造有利于创新型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队伍,成为科技创新的人才高地。(三)组织开展科技创新。针对科技发展前沿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和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协同创新等研发活动,支撑相关领域和行业技术进步,成为我市科技创新的先导基地。(四)推进资源开放共享。面向社会实行对外开放,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科技合作和交流,加强公共科技服务功能,为广大科技人员开展科研活动提供条件,成为我市科技创新资源的共享基地。第四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遵循“优化结构、提升层次、强化优势、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重点实验室总体建设规划,明确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政策措施等,开展市重点实验室的认定、考核与评价等工作。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第六条市重点实验室主要支持我市重点培育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具有我市优势特色的学科领域,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建设。市重点实验室的认定申报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由市科技局发布通知。申报市重点实验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达1000万元以上。(二)拥有高水平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拥有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专职科技人员应不少于15人,其中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40%。(三)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和规范有效的管理运行制度;有明确的目标定位和发展规划,能发挥学术引领作用,具备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四)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以及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近三年来培养(或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给予适当放宽。第七条由依托单位填报相关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市、区)科技局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市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市属企业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市科技局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第八条市重点实验室名称应采用“台州市+核心研究方向+重点实验室”(KeyLaboratoryof  XXXofTaizhou)。第九条实地考察和评审内容包括:(一)考察核实依托单位是否具备建设的基础和条件,主要包括现有专职科技人员、设备设施、研发场地和经费投入等;(二)建设目标和研究方向是否明确合理,是否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建设方案和主要任务是否切实可行;(三)研究方向的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是否处于国内外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四)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是否科学合理;(五)依托单位财务状况、保障措施能否保证重点实验室的可持续运行。第十条市科技局根据实地考察和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拟认定的市重点实验室名单,并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予以认定。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第十一条经认定的市重点实验室实行责任期管理制度,签订责任书。责任期为自认定之日起2年。第十二条市重点实验室及依托单位应根据本研究领域的发展趋势,结合本市的重点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第十三条市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建设运行管理制度,制订包括学术委员会章程以及科研、仪器设备、财务、人才、知识产权、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要加强开放交流,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广与应用创新方法,开展协同创新,形成创新成果,提供公共科技服务。依托单位要为市重点实验室提供建设和运行所需人才、资金、设备和场地等必要条件保障,协调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第十四条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与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人选应是本学科或本领域的学科带头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在市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8个月,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第十五条市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学术活动、开放研究课题,提供技术经济咨询等。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国内外本领域专家组成,一般为5至7人(单数)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及成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每次换届的调整人数应在三分之一以上。第十六条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名称更名、研究方向变更等,应提出书面报告,提交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论证。由依托单位审核并出具事项变更报告,报市科技局核准。第十七条建立全过程管理制度,加强对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情况的监测分析和综合评价,逐步实现通过信息系统进行管理。第十八条在市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的名称。第四章 考核与评价第十九条对2年责任期满的市重点实验室,由市科技局根据责任书内容组织对其进行考核。(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二)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黄牌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市重点实验室资格。第二十条责任期后,每三年组织一次评价工作。评价工作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台州市重点实验室评价指标体系》(附件)进行综合评价,并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一)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并公布评价结果。(二)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给予后续经费支持,并优先支持申报省重点实验室或省技术创新中心。(三)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取消其市重点实验室资格。以后年度符合申报市重点实验室条件的,可重新申报。第二十一条建立市重点实验室诚信制度与失信处理机制。提供材料不真实的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已被认定的,撤销其市重点实验室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对无故不完成责任书任务的,列入科技信用档案。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底,原《台州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2010年9月1日发布)即行废止。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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