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民政局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转为事业单位法人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台州市民政局 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08日
政策文号:台民〔2016〕66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民政局、编委办:现将《台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转为事业单位法人操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台州市民政局 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11月30日台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转为事业单位法人操作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公益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转为事业单位法人工作程序,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6〕10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由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从事教育、医疗卫生等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凡符合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条件的,经举办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向同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转为事业单位法人。转为事业单位法人的,应事先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第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注销过程中,可照常开展业务活动。第四条 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注销流程可适当简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需提交注销申请报告、董(理)事会同意注销的决议、注销登记申请表、财务审计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注销文件、登记证书正、副本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拟同意登记文件。第五条 举办方凭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审计报告、注销登记文件,及《台州市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料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申请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相关手续,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第六条 申请转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债权债务,必须全部进入新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只能继续用于公益事业发展,并在章程中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新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承续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全部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完成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属性转换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应在完成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后15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其在完成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期间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并纳入该单位当年年度报告。第八条 转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10日内到同级人力社保、税务、银行等部门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 市、县(市、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与民政、人力社保、税务、统计、银行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及时共享法人登记信息。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