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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社会组织信用异常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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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台州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08日 政策文号:台民〔2016〕63号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区)民政局、各全市性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为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管理,推进社会组织诚信建设,不断加强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特制定《台州市社会组织信用异常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台州市民政局2016年11月7日台州市社会组织信用异常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根据《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台政办发〔2016〕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异常名录,是指社会组织有违反法律法规、章程及有关服务承诺等对社会组织信用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行为,处于非正常活动状态的名单。第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级社会组织信用异常名录综合管理工作。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推进社会组织信用异常名录管理工作。第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管理社会组织信用异常名录,应当做到事实清楚、程序规范、手续齐全、准确及时。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发现并核实社会组织有1次以上严重失信行为或者3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将其纳入社会组织信用异常名录。第七条  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二)社会团体、基金会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核准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尚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停止业务活动超过12个月的;(三)涂改、出租、出借社会组织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组织印章的;(四)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五)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六)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七)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八)社会团体、基金会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九)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十)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十一)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十三)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十四)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年度报告)或年检不合格的;(十五)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十六)未按规定开展涉外活动或未报告重大活动,并产生严重后果的;(十七)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或购买服务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十八)财务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十九)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二十)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二十一)未经审核批准面向社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向参评对象收取费用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二十二)因违法、违规、侵权等受到行政处罚、民事制裁、刑事制裁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第八条  一般失信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一)未依法按章按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的;(二)未依法按章按时换届或产生负责人,以及负责人未经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三)未按规定配备会计、出纳人员的;(四)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收取费用的;(五)未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违规使用财务凭证和票据的;(六)未按规定公开法人登记证书、许可证、收费标准的;(七)社会团体未按规定程序制定会费标准的;(八)基金会未按法规政策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九)未按规定履行报备手续的(负责人、办事机构等备案事项及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等);(十)未经审核批准面向社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但未收取费用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一)未执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但未产生严重影响的;(十二)未按要求参加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工作会议、业务培训的;(十三)未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工作信息和数据。第九条  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经认真核实,对拟列入信用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提交市民政局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告知社会组织,同时通过网站或其他媒体予以公示。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将社会组织列入信用异常名录决定,应当包括社会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日期、列入事由等事项。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对被列入信用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诉人。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发现将社会组织列入信用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经市民政局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审定,自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社会组织移出异常名录,同时通过网站或其他媒体发布更正信息。第十三条  信用异常名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列入信用异常名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一年,列管和解除日期均以公布日期为准。在信用异常名录公布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由被列入信用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销榜申请和相关整改材料。登记管理机关收到销榜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检查,对已整改到位且未再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经市民政局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将其从信用异常名录中删除,并予以公布。第十四条  对被列入信用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报市信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对外发布,并依据相关规定作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予以记录。被列入信用异常名录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的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记录。第十五条  对被列入信用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在列入异常名录期间,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其采取下列惩戒性措施:(一)不得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和参加公益创投活动,不得列入《台州市本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已列入的,从目录中删除。(二)不安排财政资金或福彩公益金予以补贴资助。(三)不得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已认定的,按规定予以取消。(四)不得参加评估。对已获得评估等级的,按规定取消或降低评估等级。(五)不予推荐参加评奖评优。(六)在日常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财务审计和行政检查的力度。(七)对其接受捐赠、开展对外交流、举办研讨会等重大事项进行严格监管。(八)列入信用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再次被列入信用异常名录或者在信用异常名录管理期间整改不力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从重处理。(九)采取其它惩戒性措施。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信用异常名录管理有其他规定,从其规定。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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