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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宗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民宗局,温州经开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组宣部、雁荡山管委会宗教文化局,本局各处室: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法制办关于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和浙江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03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推进温州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指导意见》(温府法发〔2016〕33号),我局制定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温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017年1月18日 温州市民宗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能,有效防范和化解执法责任风险,规范现场执法记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对执法行为如实记录,还原执法全过程,为民族宗教事务管理提供依据。第三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时,须对现场进行执法检查的,应对现场执法过程进行全过程记录。第四条 记录的主体由两名及以上持有有效期内的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对执法行为进行记录。第五条 记录的范围(一)执行国家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的情况;(二)依法取得有关民族宗教事务行政许可的情况;(三)当事人对执法人员发现问题的原因说明;(四)其他与民族宗教有关的情况。第六条 记录的时限执法记录原则上应在执法行为发生时当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等不便于当场制作的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七条 记录的形式和载体(一)现场制作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二)对现场进行绘图、拍照或录音录像;(三)送达文书、单据的签收回执;(四)案件移交清单;(五)其他形式。第八条 记录的用途执法记录是执法人员在依法行使民族宗教管理职责时留下的痕迹,可作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的依据。第九条 记录的要求取得执法记录的方式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记录内容要客观真实,描述要简明扼要。制作的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绘图或照片,应由当事人确认属实后签字,当事人拒不签字的,由执法人员注明现场情况;记录需要修改的,由当事人在修改处签字或手印确定。现场检查记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的内容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第十条 档案管理执法行为结束后,执法人员要及时整理、汇总执法记录材料,按照一案一档、一事一档的原则将执法记录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整理工作。需移交办公室存档的记录材料,须在年底前完成与办公室的交接工作。第十一条 各处室负责人是本部门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责任人,政研处不定期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处室负责人要切实加强监督力度,做到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有检查、有监督、有落实,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管理水平。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民宗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第三条 案件办理单位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提交给政研处。第四条政研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第五条政研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违法主体认定是否正确;(三)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执法文书是否规范;(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建议是否适当;(七)处罚裁量是否合理、公正;(八)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第六条政研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第七条政研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第八条案件办理处室应当对政研处审核意见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第九条案件办理处室对政研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政研处复核;政研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市法制办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律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制作、送达。第十一条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案件办理单位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第十三条本制度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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