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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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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8日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区)农业(农林)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办:为推动我市家庭农场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20号)和《浙江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金华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今年是我市家庭农场示范创建工作的第一年,请各地抓紧组织开展相关调研工作。在调查摸底基础上,依据本《办法》组织推荐金华市示范性家庭农场,推荐名单和材料于6月30日前报金华市农村经营管理总站。联系人:龚胜翔,联系电话:0579-82050139。附件:金华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金华市农业局2014年6月4日附件金华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央1号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20号)和《浙江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精神,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扎实开展全市家庭农场示范创建活动,规范金华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家庭农场是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并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创建和动态管理。第三条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按照全市发动、分级开展,主体自愿、动态管理原则进行。由市农业主管部门制定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标准,各地因地制宜组织创建和择优推荐,每年组织推荐一次,实行动态管理。第四条金华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创建管理,创建审核,做好相应的监测和政策扶持服务等工作。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参加金华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须专业从事农业生产2年以上,经本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规模化。经营土地(包括水面、林地)的流转年限至少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规模按照产业区别设定不同的生产规模下限,提倡实行适度规模经营。具体产业规模下限见下表:经营产业分类面积或规模粮油产业集中连片100亩以上蔬菜产业50亩以上,山区30亩以上水果产业50亩以上茶叶产业100亩茶园以上食用菌产业30万袋以上花卉苗木产业50亩以上林业产业50亩以上畜牧产业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不在禁限养区范围内水产养殖产业50亩水面或网箱和温室1000平方米以上种养结合50亩以上特种种养殖20亩以上或年产值300万以上其他产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二)成员知识化。家庭农场有相对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实行财务核算管理。农场主长期、稳定、专业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三)产品安全化。实行标准化生产,主要农业投入品建立进出台账,产品生产过程有记录档案,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测检验制度,做到“五有一追溯”。(四)农业设施化。有一定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生产设施装备与生产规模相配套,机械化水平较高或接受较高的社会化服务。(五)产业生态化。家庭农场实行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生态农业模式,有良好的生产制度,采用种养结合、生态循环利用,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趋势,努力打造精品农场、生态农场和清洁农场。(六)销售品牌化。家庭农场已通过“三品一标”认证或者拥有独立的注册商标(或授标使用的注册商标),农产品主要通过品牌销售,农场年收益20万元以上,成员人均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3倍以上。对从事“米袋子”、“菜篮子”产品生产,实行农牧结合、生态循环,予以优先推荐申报。第六条申报的家庭农场需提供以下材料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1、金华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2、营业执照和家庭农场主身份证复印件,发生变更的需提供证明材料;3、土地流转合同和清册;4、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或其他服务生产经营用房证明材料;5、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6、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7、农场参与或直接进行的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及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8、县(市、区)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文件;9、其他证明材料。第三章创建程序和动态管理第七条每年6月底前由具备创建条件的家庭农场向所在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依据本办法规定择优推荐,将审查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以文件形式于每年7月底前报金华市农业主管部门。第八条市农业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材料组织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并通过金华农业信息网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金华市农业主管部门授予“金华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向社会公告。对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复查一次。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1、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下降,不具备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条件的;2、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违纪行为的;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4、违禁使用投入品被查处或农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的;5、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6、其他不符合创建条件的。第十条被评定为“金华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家庭农场,市区的依据《关于组织开展金华市本级2014年度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金市农通〔2014〕33号)规定给予奖励,其它县(市)自行研究确定奖励内容。同时加大对市示范性家庭农场支持力度,有关农业发展项目向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倾斜。附件:金华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金华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情况名称(盖章)联系人农场地址联系电话创建时间注册性质固定资产投资(万元)注册资金(万元)主营产品规 模土地流转面积/年限无公害等产品认证商标注册(使用)制度建立上年总收入(万元)上年总支出(万元)上年净利润(万元)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万元)与其他企业、合作社关系参与生产的家庭主要劳动力姓名关系身份证号文化程度/技术资格内部分工场主常年雇工人数(个)临时雇工工数(天)家庭农场主对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签字:年  月  日 县(市、区)农业部门推荐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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