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企业优惠政策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预警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25日 政策文号:温政办〔2004〕169号,温政办〔2004〕16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预警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温州市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预警机制实施方案   近年来,经过全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广大企业的共同努力,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得到有效整治,温州产品质量明显提高,区域性产业优势不断显现。但是,我市中小企业量大面广,且不同程度存在着人员素质不高、管理基础薄弱、技术装备落后、产品档次偏低等现象,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仍须高度重视。为了避免出现新的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进一步提升和保护温州产品的整体形象,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全力打造产业品牌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04〕35号)的要求,现就全市生产领域内建立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预警机制,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要求   通过建立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预警机制,进一步巩固全市区域性产品质量整治成果,及早有效消除区域性或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隐患,努力使已通过整治的地方不再出现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全市各地不出现被国家或省点名的、新闻媒体曝光的新的量大面广的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进一步提高温州产品质量总体水平,营造创建产业品牌的良好环境,再造区域性或行业性产业优势,全力打造“品牌温州”,推进“一港三城”发展战略的实施,促进温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预警构建   (一)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预警分为红牌警告和黄牌警告两个等级。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红牌警告:    1.某一区域或行业生产的某类产品,在季度性的国家监督抽查或全省定期监督检查中,抽查数达10批次以上(含10批次)且合格率在50%以下或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抽查数达6批次以上(含6批次)且合格率在60%以下的;    2.某一区域或行业生产的某类产品,在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生产领域或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领域的专项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查数达到15批次以上(含15批次)且合格率在60%以下的;    3.用户或消费者对某一区域或行业生产的某类产品的质量问题反映比较集中、强烈,经调查核实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黄牌警告:   1.某一区域或行业生产的某类产品,在季度性的国家监督抽查或全省定期监督检查中,产品抽查数达6批次以上(含6批次)10批次以下且合格率在50%以下或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抽查数达3批次以上(含3批次)6批次以下且合格率在60%以下的;   2.某一区域或行业生产的某类产品,在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生产领域或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领域的专项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查数达到8批次以上(含8批次)15批次以下且合格率在60%以下的。  (四)对予以红牌警告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市政府书面报告,由市政府向有关县(市、区)政府发出《质量预警通报》。对被红牌警告的区域性或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有关县(市、区)政府应在接收《质量预警通报》后一年内完成整治工作。   (五)对予以黄牌警告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质量通报》的形式向有关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出,同时抄告有关县(市、区)政府。对被黄牌警告的区域性或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有关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接到《质量通报》后9个月内完成整治工作。   三、具体措施  (一)对予以红牌警告的区域性或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   1.有关县(市、区)政府接到红牌警告和预警通报后,应立即成立区域性产品质量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整治领导小组),组织经贸、质监、工商等部门和行业协会,对列入预警通报的产品(以下简称预警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并建立所有预警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档案。   2.质量整治领导小组应在成立后一个月内,组织制定预警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基本生产条件及其考核细则,报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同意后,对企业进行分类整治。   3.质量整治领导小组按照考核细则对企业的基本生产条件进行考核,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预警产品质量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对生产条件或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完成后,应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申请。   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要及时进行复查。对经复查生产条件或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企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业,限期进行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其生产条件或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5.经过整治,企业基本生产条件考核合格率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合格率均达到80%后,有关县(市、区)政府应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验收要求。    6.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有关县(市、区)政府的验收要求后,会同有关部门按20%的比例(抽查企业数不得少于5家)对企业基本生产条件和预警产品质量进行抽查。经抽查,企业基本生产条件考核合格率和产品质量抽查合格率均达到80%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通过整治验收。   7.对通过整治验收的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通报宣布取消警告,并报告市政府。   (二)对予以黄牌警告的区域性或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   1.有关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黄牌警告后,要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对预警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并建立所有预警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档案。   2.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预警产品质量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完成后,应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申请。   3.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要及时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其停业,限期进行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4.经过整治,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合格率达到80%后,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将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整治结果,报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5.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价。符合整治工作要求的,确认通过整治验收,发布通报宣布取消警告,并抄告有关县(市、区)政府。  (三)在启动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预警机制和开展产品质量问题整治过程中,全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确保区域性产品质量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将《质量预警通报》、《质量通报》抄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及时将在流通领域开展商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有关情况通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及时将启动质量问题预警时和进行质量整治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名单,告知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不合格产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在本系统进行通报,并依法及时进行查处。   4.对预警产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同时在流通领域开展专项质量监督抽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对取消警告的区域性或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有关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广大企业要继续做好整治成果的巩固工作,不断提高区域或行业产品质量,积极实施品牌战略,加快向区域性或行业性产业优势转化。   (五)在整治过程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各有关县(市、区)的业务指导。   (六)市政府办公室将对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展区域性或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整治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主题词:经济管理质量方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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