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企业优惠政策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化工企业(市场)保留关闭及整改提升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4日 政策文号:温政办〔2015〕118号,温政办〔2015〕11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市区化工企业(市场)保留关闭及整改提升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市区化工企业(市场)保留关闭及整改提升方    案为深刻吸取天津“8·12”危化品爆炸事故和温州市化工市场“12.1”火灾事故教训,全面提升市区(港区)危化品领域安全水平,现根据《关于港口开发建设工作汇报会明确有关事项》(温政办督通〔2015〕32号)要求,结合温州市区(涉及鹿城、龙湾、瓯海、洞头区和浙南产业集聚区)城市或港区总体规划和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就市区化工企业(市场)保留关闭及整改提升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温州产业转型升级战略的总体要求,根据“关停淘汰一批、规范提升一批”的思路,全面推进市区化工企业(市场)保留、关闭及整改提升工作,到2018年6月底前,完成市区化工企业(市场)保留55家、关闭29家、整改提升11家的目标,促进化工行业转型发展和企业生产经营规范管理,切实提升市区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二、保留、关闭及整改提升企业标准对温州市区(包含港区)共95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严格按保留、关闭、整改提升的标准进行整治,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一)保留企业标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予以保留: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符合温州港口总体规划。2.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具备一定生产规模,不存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第9号令)、《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浙江省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2010年本)》(浙淘汰办〔2010〕2号)等相关产业政策中明令禁止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3.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二)关闭企业标准。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予以关闭: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且不能提供土地所有权相关证明或当地区以上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从事危险化学品活动证明的。2.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且不能提供土地所有权相关证明或当地区以上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从事危险化学品活动证明或当地区以上人民政府同意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活动证明的。3.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不符合温州港口总体规划。4.不符合保留标准第2条规定的企业。5.不符合保留标准第3条规定的企业。(三)整改提升企业标准。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要按照相应要求进行整改提升: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但能提供土地所有权相关证明或当地区以上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从事危险化学品活动证明的。2.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但能提供土地所有权相关证明或当地区以上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从事危险化学品活动的证明或当地区以上人民政府同意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活动证明的。3.保留标准中仅不符合第3条规定,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经整改能满足安全要求的。三、工作步骤(一)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1月底前)。鹿城、瓯海、龙湾、洞头区政府和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市区各地)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科学制订实施方案,报市安委办备案,并广泛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迅速将市区化工企业(市场)保留、关闭及整改提升工作精神和要求传达到每家化工企业及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各县(市)人民政府也要结合实际,参照本方案制定相应的化工企业保留、关闭及整改提升方案。(二)整顿关闭提升阶段(2016年2月至2018年2月)。市经信、安监、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企业关闭和整改提升的相关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关闭期限应在本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到期之前,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关闭期限应在本轮港口经营许可证到期之前。市区各地安监、交通运输部门要牵头协调相关的设计、安评单位以及化工专家对辖区内列入整改提升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进行全面安全检查评估,提出整改提升具体意见,相关企业根据整改提升意见进行认真整改,确保企业满足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市安委办将定期对此项工作开展检查和指导。市区各地要在每年1月10日前,向市安委办报送上年度相关工作情况。 (三)验收巩固阶段(2018年3月至6月)。市区各地要对辖区化工企业(市场)保留、关闭及整改提升工作进行自查验收。2018年3月前,市区各地要上报化工企业(市场)保留、关闭及整改提升工作总结和验收申请,市安委办将组织开展市区化工企业(市场)保留、关闭及整改提升工作的验收。四、工作保障(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切实强化组织领导,温州市市区化工企业(市场)保留、关闭及整改提升工作由市安委办统筹协调(联系人:徐洲,电话:88965176,传真:88965881),市经信、安监、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职责配合开展。市区各地安委办要牵头制定本地化工企业(市场)保留、关闭及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工作目标、方法步骤和配套的政策措施,细化关闭及整改提升化工企业(市场)工作的范围、对象等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并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二)完善机制,确保成效。市区各地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执法工作合力,督促有关部门对照关闭、整改提升标准,依法严格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和程序,认真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关闭、整改提升工作成效。积极探索化工企业保留、关闭及整改提升工作常态化措施和手段,妥善解决突出问题,有效巩固工作成果。 (三)加强监督,营造氛围。市区各地要按照关闭、整改提升计划,将关闭、整改提升对象在当地主流媒体进行公告,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危险化学品企业,努力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切实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强化责任落实,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互相推诿,导致不能按计划完成工作任务或仍然存在非法违法现象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附件:市区化工企业(市场)保留、关闭及整改提升企业名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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