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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温州市产业集聚区(核心区)工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4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05日 政策文号:温政发〔2014〕61号,温政发〔2014〕6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产业集聚区(核心区)工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4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列入本“负面清单”以内的市产业集聚区(核心区)工业投资项目,仍按照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审批;本“负面清单”以外的市产业集聚区(核心区)工业投资项目,政府不再审批,即建立前置事项承诺加备案、承诺公示、联合评审、集中验收、责任追究、全过程监管等制度,以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具体工业投资项目是否要进行审批,由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建设部门对照本“负面清单”来确定。二、若属本“负面清单”以外、政府不再审批的工业投资项目,企业(申请人)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后,按照《关于在产业集聚区推行“负面清单”外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温政办〔2014〕43号)组织实施,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建设部门要一次性告知企业(申请人)前期需做的工作、注意事项和项目实施流程。四、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建设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确定要签订试点项目合同(包括事项承诺书)的部门,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企业(申请人)。五、原办理水、电报装以及其他事项需企业(申请人)提供前置审批文件的,现改为由投资企业(申请人)与建设主管部门签订《温州市产业集聚区(核心区)工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试点项目合同》(见附件)。六、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可参照《温州市产业集聚区(核心区)工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试点项目合同》及相关部门事项承诺书(样本),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按照“宽进严管”的要求,制定本区的相关事项承诺书。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温州发展需要,“负面清单”将适时进行调整。温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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