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5日 政策文号:温政办〔2017〕70号,温政办〔2017〕70号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基层工作的生力军。为深入贯彻《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46号)精神,切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鼓励高校毕业生来温求职就业(一)实行路费补贴及免费短期住宿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创建大学生驿站,为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短期住宿、就业指导、岗前培训及岗位信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鼓励社会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求职提供一定的短期住宿服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和社会资助等贫困学生首次到温州择业的,在大学生驿站进行登记后被我市企业聘用并缴纳社保的,凭身份证和毕业证书,可给予个人一次性路费补贴,标准为本省的200元、华东地区(本省除外)的500元、华东地区以外的800元(出发地为生源地或毕业院校地)。(二)实行租房补贴及人才公寓制度。对新到本市中小微企业就业的全日制专科、本科、研究生学历的高校毕业生,符合人才住房政策规定的,分别提供每月300元、450元和900元的租房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每两年根据房屋租赁市场价格变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在中小微企业工作的硕士研究生以及经认定为中小微企业急需引进的本科毕业生,可申请租赁聚英家园等住房。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或实现灵活就业(三)实行就业补贴。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按全日制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每月给予毕业生300元、500元、1000元和2000元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四)实行安家补贴和求职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急需紧缺专业(行业)就业,服务满1年的,可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安家补贴。对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户、低边户和扶贫部门认定的其他经济困难户)和特困人员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发放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五)实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月300元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三、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六)实行见习和实训补贴。毕业1年内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愿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基地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见习人员支付基本生活补助,政府补贴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60%,市级见习示范基地补贴比例为70%,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基地留用率达到50%的可提高至80%。见习人员在见习期满后被正式录用聘用的,可补缴见习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可从见习之日起享受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毕业学年的大学生参加实训,实训期间的生活补贴每月应不低于1000元,由基地按月发放。实训期满被基地录用的,财政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基地实训生活补贴。未录用的,财政给予基地每人每月200元岗位指导费。见习和实训期间为学生缴纳综合商业保险费的,期满后按最高不超过每人50元标准给予补助。(七)实行培训补贴。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技能提升工程”。支持民营企业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通过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练兵、网络培训、导师传帮带等多种方式,对生产操作一线岗位的高校毕业生开展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招用的高校毕业生,自招用起12个月内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其中小微企业补贴标准可上浮20%。(八)实行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贷款及贴息。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的最低标准之和,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吸纳毕业10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中小微企业,可按吸纳就业人数申请每人20万的贷款,最高额度为500万。其中入驻市级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园、星创天地等的中小微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贷款且符合条件的,按照基准利率给予贴息;其他企业给予基准利率50%贴息。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创新(九)实行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在校大学生和毕业10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其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股份占30%以上),可申请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按实际发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予以贴息的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加3个百分点。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十)实行场租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已享受政府场租补贴的创业园区或企业除外),可给予租金20%的场租补贴,年补贴最高额不超过5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十一)实行优秀创业项目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各级创业大赛中获前三等奖且其项目在温州落地的,按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和20万的优秀创业项目补贴(国家级一等奖的给予50万补贴)。(十二)实行创业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可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十三)实行创业孵化补贴。高校毕业生创业组织,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每新增一家给予其所在的创业孵化企业5000元的创业孵化补贴。市、县(市、区)分级组织开展创业孵化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十四)实行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完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社会服务机构提供的各类就业创业服务项目、活动给予补贴。对达到要求的创业讲坛、沙龙可给予每场50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五、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十五)实行就业创业指导站补贴。建立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探索在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高校集聚地)的温州商会建立温州人才工作联络站,宣传温州就业创业政策,帮助引进高校毕业生来温就业创业;继续在符合条件的温州市行业协会(商会)设立人才工作站。根据人才工作站(联络站、指导站)完成年初购买服务合同确定的目标任务履行情况,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的给予每家工作站(联络站、指导站)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经费补贴。深化校企合作,为高校和企业搭建交流合作平台,适时举办校企对接活动。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与我市各高等院校互设人才工作站,成功建站的企业或高校在工作站顺利运行一年后可申请一次性5万元的经费补贴。一家单位设立多个工作站的,最多享受2次经费补贴。(十六)实行优秀人才培养补贴。开展优秀创业者能力提升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为每年每人1万元。每年在全市范围择优选取100名左右30周岁以下的大学生优秀技能人才列入培养计划。列入计划的人选实行导师带培制,邀请国家、省、市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等突出高技能人才担任导师,实行一对一指导,培养结对期为1年。导师享受每年工作津贴5000元。培养结对期满,市人力社保局组织对培养人选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可优先推荐参加各类荣誉评选,并在子女就学方面享受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六、加强组织领导(十七)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纳入就业和人才工作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领导、人力社保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人力社保部门要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组织、机构编制等部门要研究健全机关事业单位从基层选拔使用人才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高校毕业生在劳动就业中的各项权利;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各项补贴政策所需资金,优化资金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报道扎根基层、创业成功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典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发挥群团优势,多渠道多形式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信用办要将个人和企业申请补贴的失信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开发工作。(十八)强化教育引导。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做好在校大学生的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引导高校毕业生切实转变择业观念,树立科学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健全在校大学生基层服务和基层实践体系,积极组织在校大学生到基层参加实习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增强对国情、省情、社情、民情的了解,自觉把个人理想同国家与社会需要紧密结合起来,激发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热情。(十九)加强考核监督。各地要将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纳入政绩考核,分解目标任务,抓好责任落实。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落实或者故意拖延落实的,要及时纠正,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本通知中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与企业同等享受创业就业扶持政策。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市区各项补贴按照相关规定比例分担。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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