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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和安全防护用品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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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07日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和安全防护用品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十一月四日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和安全防护用品管理的意见市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杜绝伪劣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品用于建设工程,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和安全防护用品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主要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品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对影响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安全和建筑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品,在进入建筑工地之前应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由市建设局制定并负责实施。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建筑材料主要包括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墙体材料、建筑门窗、防水材料、塑料管材及管件、建筑涂料、建筑节能材料等,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对符合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以上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品予以备案,并将备案产品目录予以公布;对列入国家和浙江省明令禁止、淘汰产品目录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品不予备案,并严禁进入建筑工地使用。鼓励采用有利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新型建筑材料,限制并逐步淘汰耗能高、污染环境的建筑材料。二、严格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品进场和使用管理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应加强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进场管理和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制定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做到定人、定岗、定责,严格履行各方主体的质量和安全责任。建筑材料和安全防护用品在进入建筑工地使用前,必须按规定向使用单位提交全部质量保证资料,已备案的应向使用单位出示备案登记证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核实相关材料后,应按规定对产品进行复验,应复验而未复验或者复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监理单位在对建筑材料和安全防护用品签认时,应认真核查备案登记证明或相关的质量证明材料,并做好相应记录。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使用、检验过程中发现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品不合格的,应及时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告。三、加强建筑工地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品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品的监督检查及备案情况、验收资料的核查工作,对应备案而未备案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品要予以重点监督检查,发现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品的,应及时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并依法查处。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备案登记的建筑材料和安全防护用品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建立备案产品目录查询制度,对获得备案登记的企业实行质量信用档案制度、备案证明年度复核制度和注销制度等,为建筑材料和安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及时提供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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