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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幼儿园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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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0年05月26日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幼教事业健康发展,加快温州教育现代化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幼儿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浙政办发[1997]185号)、《加快我省幼儿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意见》(浙政办发[1998]157号)等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理顺我市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幼儿园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各级幼儿园统一划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按省政府要求,未完成归口管理的地方,必须在2000年12月31日前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登记注册,不得举办幼儿园。二、各级城市(镇)建设规划部门要将幼儿园纳入城市(镇)居住小区建设规划。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时,要按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的规定建设配套幼儿园,并做到幼儿园建设与住宅区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规划部门和各建设指挥部在规划时应及时知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介入幼儿园设计方案的审批、核准工作,并参与监督幼儿园园舍的施工。三、要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区住宅小区公共服务配套建筑产权归属的通知》(温政办[1995]111号)。新建住宅区或旧城改造配套建成的幼儿园,均为国有资产,由房产管理部门交付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在幼儿园建成验收后半年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市区建成区新建住宅区配套或旧城改造的幼儿园由市教委统一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其使用、管理由市教委统一安排,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或改变幼儿园使用功能。四、目前已由其他部门、单位、街道及个人占用的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计划、房管、物价等部门对幼儿园资产进行全面评估后提出处理方案(市区建成区由市教委牵头),按上述第三条的原则逐步理顺关系。现承办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办好幼儿园移交手续。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办理好产权登记手续,领取产权证。原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出租、出让、营利性承包是一种违法行为,其合同或协议书必须在2000年12月31日前予以停止、纠正。五、各部门、社会团体及个人出资举办的幼儿园,其所有权和管理职能保持不变,但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其业务归口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对于其中界线不清、尚有争议的幼儿园归属问题,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计划、房管、物价等部门妥善解决。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幼儿园的领导和管理工作,制订管理办法。教育督导部门要相应制订各类幼儿园评估标准,积极开展督导、检查、评估和指导工作。坚决查处、纠正幼儿园招生、管理、收费、教育等方面的不良现象。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可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等行政处罚。各主办单位要依法办园,严格执行《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努力创建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为现代化新温州建设做出积极贡献。二○○○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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