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担保推进企业风险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16日
政策文号:温政办〔2013〕110号,温政办〔2013〕11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扶工兴贸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风险处置工作,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处置化解风险企业担保链问题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3〕55号)和中共温州市委专题会议纪要〔2013〕5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国有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担保推进企业风险处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主要原则国有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担保(以下简称为“国保民”),是指在企业风险处置过程中,以国有担保机构有条件地为民营企业担保或改变其担保关系的一项措施,旨在帮助有望脱险的风险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或使生产经营正常企业摆脱担保链困境,实施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定向使用原则。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扶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国保民”对实体经济实施倾斜,适用对象必须是工业制造业实体企业。(二)选择使用原则。“国保民”作为风险企业处置和担保链化解的重要措施,不宜普遍使用,只在特定的条件下对特定的对象适用。(三)责任有限原则。“国保民”不是责任置换的包揽,在实施过程中,既不免除借款企业还款责任,也不免除担保企业的代偿责任,并且通过事前协商约定的方式,有限地履行担保责任。(四)资金安全原则。实施“国保民”,必须严格按照科学规范的操作流程进行,担保金额以企业前三年平均纳税额的3-5倍为限,担保产生的代偿风险由企业、银行和国有担保机构三方协商承担。二、措施定位根据定向使用和选择使用原则的要求,“国保民”应定位在两个环节上。(一)作为风险处置措施之一。当企业发生资金链断裂出险,需要向企业注入新的资金进行帮扶时,国有担保机构可以参与。具体情形如下:1.根据企业出险的情况,经过综合评估,认为通过帮扶有望使企业走出困境的,以国有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为条件,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企业增加授信额度或增加贷款金额。2.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为企业增加授信额度或增加贷款金额,经评估同意后,国有担保机构可帮助企业向银行融资提供担保。(二)作为担保链化解措施之一。为避免担保链上正常企业受出险企业的牵连陷入困境,国有担保机构可以为正常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融资。具体情形如下:1.正常企业因担保企业出现风险失去担保能力而出现担保缺失的,国有担保机构可替换出险企业为正常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续贷。2.正常企业因受风险企业的影响,需履行担保责任为其代偿贷款,出现资金紧张代偿有困难或代偿后生产经营有困难的,国有担保机构可为企业担保向银行融资。三、适用条件根据主要原则有关要求,“国保民”的适用对象应该符合以下相关条件:(一)本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制造业企业;(二)行业知名企业或有社会影响力的龙头骨干企业;(三)通过“国保民”有望走出困境的企业,或帮扶后能有效防止担保链上企业连锁出险的企业。四、工作流程成立市国有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担保工作联席会议(或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按以下程序操作:(一)申请。根据以上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必须与银行共同向国有担保机构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并对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负责:1.企业申请报告;2.企业基本情况;3.企业财务报表、资产清单、债务清单;4.与企业有关投资情况的说明;5.具体可行的书面解困计划与银行贷款资金偿还方案;6.企业自愿接受资产变更、处置、生产经营监管,财务审计监督,以及对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的股东会决议声明。(二)评估。国有担保机构接到企业申请后,即对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核。若材料不齐或资料不完整的,国有担保机构应退回处理,并一次性充分告知退回原因;若提交材料齐全完整,国有担保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其资产负债、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审核评估:1.是否符合“措施定位”和“适用条件”所规定的情形;2.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3.企业有无违法经营,负责人、法人代表、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是否涉及违法犯罪行为或逃逸等情况;4.企业法人是否涉及投机行为等情况;5.企业产品订单是否充足,产品市场前景是否看好,以及产品技术含量、品牌知名度、市场占有率、企业行业知名度、影响力等企业持续经营发展能力的情况;6.企业主要投资项目情况;7.企业资产、负债情况(银行借款、社会借贷、各类应付款等)、盈利能力、财务管理等企业财务状况;8.解困计划与银行贷款资金偿还方案的可行性;9.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或将对担保资金安全造成影响等。为确保国有担保资产安全,通过以上各方面的综合审查评估,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给出明确意见或建议,包括企业《解困计划与银行贷款资金偿还方案》的修改完善、风险控制途径与措施、合适的担保额度等事项。国有担保机构根据评估机构意见综合审定是否予以国有担保,同意予以国有担保的,要及时制定国有担保综合方案,连同第三方评估报告以及同意予以国有担保的审批意见一并报市联席会议备案。若涉及特别重大事项,或属于特别担保情况的,报市联席会议审定。(三)落实。国有担保机构组织人员按照公司相关工作规则,开展企业、银行的对接协商工作,在对接协商过程中,要按照责任有限原则,与银行约定可能发生的代偿责任。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将资料整理归档,以备查考。(四)监管。实施国有担保工作后,国有担保机构负责对企业提交的《解困计划与银行贷款资金偿还方案》以及企业资产、股权等变更、使用、收益、处置情况以及企业经营状况,尤其是资金使用流向等经营活动要派人实时进行审查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置,定期报告市联席会议,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五)退出。“国保民”作为企业帮扶处置过程中的一种临时紧急措施,要建立健全退出机制。一是由国有担保机构担保的企业,其财务状况回归正常时,国有担保机构及时退出;二是担保合同期满,国有担保机构即刻退出;三是被担保企业破产清算时,事先合同约定优先受偿的,国有担保机构优先退出。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府办、市纪委、市人大财经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金融办、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人行、温州银监分局、市金投集团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为市国有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担保工作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及日常工作。(二)强化统筹协调。国有担保机构可以协同上市公司、并购基金、投行等机构对被担保企业跟进投资;协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企业给予贷款利率优惠;给予企业担保费用优惠等。继续充分发挥市级政府应急转贷金作用,缓解企业还贷资金压力。(三)建立代偿评估。若发生代偿,则由市政府牵头,市联席会议进行责任审计,对适用对象是否符合条件、工作流程是否规范以及国有担保机构介入后对企业的监督是否到位等方面进行评估。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16日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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