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担保推进企业风险处置工作的补充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07日 政策文号:温政办〔2014〕134号,温政办〔2014〕13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理顺国有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担保(以下简称“国保民”)工作机制,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风险处置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关于国有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担保推进企业风险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3〕110号)文件提出如下补充、修改意见:一、“国保民”适用对象调整为生产经营正常、主营业务突出,因担保链风险传导,出现暂时流动性困难的实体企业。二、市级“国保民”担保机制适用区域原则上限于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有条件的县(市)成立县级国有担保机构,并自行组织实施。县(市)出资入股市国有担保机构的,按股本金额相应放大倍数为本辖区的企业提供担保。三、同意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要求,缩小参与担保综合方案审定的成员单位范围。成员单位由市处置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金投集团组成。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主动向国有担保机构提出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整提供所需6项材料(详见温政办〔2013〕110号文件),及担保期间企业及主要股东的股权、房产、土地、设备等资产不转让、不变更的书面承诺。规定时间内未报送或所报资料不完整的,可延期10个工作日,企业仍不配合的,国有担保机构可终止受理。五、国有担保机构同意受理后,立即书面告知市处置办,由市处置办发函启动政策性“国保民”程序。国有担保机构应在收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督促评估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担保综合方案由国有担保机构研究通过。开展政策性“国保民”业务所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由市国资委和国有担保机构推荐共同组成备选库,原则上应从中抽取。评估费用在市处置办集中办公期间由市处置办酌情支付,纳入市处置办专项经费预算。六、担保综合方案通过后报市处置办,由审定小组对具体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予以发文明确,作为政策性“国保民”发生代偿情况时不适用相关责任考核的依据。国有担保机构在收文后,应及时与企业、银行对接,在银行同意放款的前提下,于5个工作日内签署担保合同,并将相关资料报“国保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备案。七、考虑到实际运行情况,调整温政办〔2013〕110号文件关于“担保产生的代偿风险由企业、银行和国有担保公司三方协商承担”的规定,即相关银行是否承担代偿风险,不作为实施政策性“国保民”业务的前提条件。八、在签署政策性“国保民”担保合同的同时,国有担保机构应提请市处置办发函给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市场监管局等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依企业承诺和有关规定落实资产转移限制措施。同时,属地政府应指定部门积极配合国有担保机构落实对企业的保后监督。九、国有担保机构在依法依规、尽职尽责的前提下,因政策性“国保民”项目发生代偿、造成损失,不适用《温州市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温委办发〔2013〕202号)文件,不列入市国资委的业绩考核范围,不作为市经信委对担保公司证件年审、机构评级的依据。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5日(此件公开发布)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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